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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面对成堆的材料,公诉人如何高效科学地审阅案卷?

2017-12-20 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



公诉人在阅卷时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方法论体系,在此前提下寻找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只有形成系统化的方法,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诉阅卷效率,方便阅卷人对阅卷重点、难点加以总结,形成便于考察、总结的模板。一般公诉案件阅卷有六种方法,下面详述之。




一、摘录法 



此法最为常见,主要是对案卷材料中各类证据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方便日后进行纵向(如多份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之间的比对)和横向(不同证据种类对同一犯罪情节所涉内容)相互比对。



二、归纳法





此法最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是对于某一类证据比较稳定,采用摘录法阅卷工作量有点大的情况下,直接归纳提炼,在阅卷笔录或者审查报告中注明,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共作11次供述,对移送起诉意见书所涉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供述稳定等。



三、列表法






主要适用于多名犯罪嫌疑人、多个罪名、多笔犯罪事实的侵财型案件,可根据案情设计出一张表格A4、A3都无妨,然后将相关证据清单目录,所在侦查卷的页次,需要备注的内容等全部在一份表格上显示,使人一目了然,也方便对照检查。



四、比较分析法





它是一种常规的方法,指对侦查卷中所包含的内容、形式进行分析,确认某一证据或者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相关证据比较确认相似或者矛盾的证据,从而判断真假。比较分析法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是比较程序


对阅卷提交程序进行比较、审核是比较分析法最有效的运用。审查侦查部门提供的案件在程序方面是否符合规定,可以在收案之初作出判断,或卷宗形式不符合规定,则阅卷人需要判断其违规程度,如果涉及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此时可以作出退回或者补强的决定,达到对证据初步筛选。


第二步是优化材料


通过第一阶段对卷宗流程及证据的比较筛选,第二步是需要进行证据分类及构建证据锁链。阅卷人需要将侦查部门已经先行初步分类的证据进一步进行归纳,方便适用。如凶杀案件现场提取以下证据:一把剔骨刀,附着在刀上的两种血样,刀柄及现场采集的四枚指纹,鉴定机关对于上述证据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归纳到直接证据中,各物证及鉴定意见为间接证据,其中刀、血样采集及意见为合法证据。


第三步是有机整理证据


经过前面两个阶段后,流程已经相对合理了,证据也相对集中,阅卷人需要将证据重新整合,以构筑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在这一过程中阅卷人需要分析所得证据及相关材料,将有联系且指向同一事实的证据整理出来,以主要证据为核心,次要证据辅助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五、逻辑逆推法



它指在分析问题、寻找解决问题方法时,有意识从相反方面去考虑的思维方法,即“由果索因”法。阅卷人所做的工作是从所阅的卷中寻找与案情相符合的证据或者流程,由此推知事实真相以期达到阅卷人内心确认的证明程度,最终确定起诉还是不起诉以及如何起诉。逻辑逆推法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是选择用以逻辑逆推的材料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交的公诉卷宗是用以逆推的证据材料,它能够表明案件事实的一些情况。阅卷人要善于发现卷宗中的证据疑点,除了运用经验外还需要运用比较分析、情境分析等方法对材料进行筛选和选择。


第二步是组合材料形成证据锁链


阅卷人自行将其组建成有机结合的材料链条,形成系统的有说服力的逻辑体系。若对阅卷所得材料进行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逻辑体系,能清晰明确地证明案件发生原因及情形,则会使公诉阅卷人达到内心确认进而提起公诉。


第三步即是由“果”推“因”


阅卷所得的结果并不能直接确定为“果”。在收集足够材料使阅卷人达到内心确认后即可。


由“果”推“因”并不是简单地由B推知A,事实上一个结果可能由数种原因导致,所以推论出来的原因也各不相同,甚至出现矛盾的情形,这就需要阅卷人进行综合归纳分析。


六、情境代入法





它是指将所得证据代入假想情境中,阅卷人依自由心证判断假想情境是否会实现,实现即可以确认该证据为具有证据力之证据,反之加以排除。情境代入法的步骤有:



第一步是筛选推导所得原因


情境代入法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不能单一运用,必须经过比较分析、逻辑逆推所得出的结论为基础。因此情境代入法对前置程序要求较严,运用该方法首先要保证的是经过前述方法得到的案件发生、发展原因具有客观及严密性,保证案件起始原因推导的客观及严密性,这样才有进行情境代入检验和推测的必要。


第二步是选定案件原因按事件发展流程代入


在经过筛选,确定可能的原因之后,将此原因定为事件发生原因,然后结合手头上掌握的材料按照事件一般发展流程进行代入。如在审阅某故意杀人案件时,已经确定的被害人所受创伤为刀伤两处、颈部勒痕一处,由这些可以推知被害人死亡直接原因在于刀伤或者窒息,将上述推论作为起点,代入其他证据:地板上喷溅式血液照片、说明被害人因窒息死亡的尸检报告、血液流淌、堆积处被害人挣扎所导致的痕迹采集等。由上述证据总结得出被害人死亡原因为窒息。


第三步是对不符合事件发展规律情形的证据处理


运用情境代入法检验会得到不同的结果。第一种是代入所设定的情境能使事件发展顺畅,且不会与其他证据相冲突,在此情况下一般可以对该证据加以认定,并进行下一步推论。第二种情况是将证据代入后明显阻碍事件发展,与前置程序得出的结论不符合,则需要考虑该证据是否适格,或者前置程序推出的结论是否正确。第三种情况是该证据代入后虽然能支持事件发展但是却因为程序要求或者证据本身不足以完整支持该流程,则需要进一步完善证据形成证据链达到法律对证据的要求。





司法实例:陈某等人非法拘禁案



2012年12月16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张某驾车在某俱乐部汽车站碰见被害人李某,陈某遂以被害人李某和其朋友肖某欠其财产为由,将李某带至某酒店427房间内并将门反锁,并强迫李某打电话立即寻找肖某还钱,同时犯罪嫌疑人陈某为防止李某逃跑又打电话将犯罪嫌疑人温某叫至该房间帮忙看住李某。


随后陈某伙同温某强行将李某带至一茶馆与肖某进行谈判,并于晚上8点钟左右返回了酒店427房间,继续将李某限制在房间内让其偿还5000元钱,并威胁李某说“不还钱就不准离开房间”。


同时为了防止李某逃跑,温某按陈某的指示抬凳子堵在房间门口睡觉。次日,李某在陈某的威胁下给朋友王某打电话找钱,王某在请求陈某放了李某未果后被迫向公安机关报警。2012年12月17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该酒店427房间内将被害人李某解救,并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和温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供述,供述了因李某欠自己钱,而将其带至酒店,与温某共同将李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温某的供述,供述了自己与陈某非法拘禁李某的犯罪事实。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陈述了因自己欠陈某钱,被陈某等人非法拘禁在酒店的事实。


4、王某的证言,证实了自己从李某处得到李某被陈某等人非法拘禁的事实。


5、肖某的男朋友罗某的证言,证实了陈某等人找肖某还钱的事实。


6、肖某的证言,证实了陈某等人找她还5000元的事实。


7、张某的证言,证实因李某欠陈某的钱而被陈某带至酒店,以及陈某把温某叫至酒店的事实。


8、辨认笔录证实两名犯罪嫌疑人辨认出被害人陈某拘禁的地点。




承办人在接手该案后

应按照如下步骤完成阅卷工作

 


(1)形式审查


公诉人首先应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强制措施,于2013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应着重审查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诉讼文书是否齐全,证据清单中的证据是否随案移送,有无瑕疵或纰漏行为。


(2)实质审查


定罪审查。首先,审查犯罪主体,犯罪嫌疑人陈某和温某均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男子,能够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其次,该案比较简单可以从口供入手,陈某、温某对其非法拘禁李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自己想通过拘禁债务人李某得到欠款,与被害人陈述基本吻合,属于无争议的口供。再次,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张某、王某、罗某和肖某4人的证言,证实两犯罪嫌疑人将李某带至酒店拘禁,并要其四处打电话借钱的事实,基本能够还原整个犯罪过程。最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辨认了拘禁李某的地点,补强了证据链。


综上,上述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某、温某采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陈某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拘禁被害人过程中并未使用明显的暴力行为,同时被害人还有通过电话与外界联系的自由,时间也只有十几个小时,但这些情节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定罪。因为本案中两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的行为是非常明显的,而李某确实在其有形与无形的威胁下四处打电话借钱却不能离开房间半步,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在本案中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温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酌定量刑情节:在非法拘禁期间犯罪嫌疑人未使用暴力;拘禁的时候短,只有十几个小时;陈某有前科,2000年因过失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较好。


(3)案件的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温某非法剥夺李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起诉。且犯罪嫌疑人陈某系主犯,温某系从犯,陈某有前科,为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应对其二人实施逮捕。



(文字:张蕾 编辑:李君)

来源:国家公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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