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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春运期间坐火车,你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2017-01-23 中铁六局丰桥公司

春节临近,全国铁路春运于1月13日拉开序幕,包括高铁和普铁在内的铁路旅客列车安全、快速、便捷的特点,成为返乡过年大家选择的重要出行交通工具。近年来,随着铁路旅客发送量的不断上升,相关纠纷也时有发生。现结合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例,就大家如何安全顺畅乘坐火车,及纠纷发生后如何依法维权进行以下提示。

改签退票需留意铁路部门新规

王某通过中国铁路旅客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买了车票一张,票是2015年1月30日15时46分开车的长沙至济南的K1074次列车的硬卧车票。2015年1月30日下午,原告王某因自身原因错过搭乘该次列车,即到车站售票大厅要求改签其他车票,被车站工作人员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原告改签车票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铁路企业赔偿原告车票款288.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改签、退票规则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开车之后,旅客仍可改签当日其他与原票发到城市相同的列车车票。因2015年1月30日15时46分之后至当日24时前长沙至济南无直达列车,原告要求改签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告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列车,又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被告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提醒:

为规范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也先后发布了《铁路互联网购票须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优化改签、退票规则的通知》等规定,上述规章及规定通过公开出版、报刊登载、车站公告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在12306售票官网进行过发布,构成铁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内容,旅客车票改签、退票等行为受上述规章规定的约束。

1、乘车需服务铁路工作人员指挥

2013年4月21日19时许,原告刘某某、梁某之子刘某持当日K110次列车车票经车站检票进站候车,后从站台西头违规出站沿铁轨行走,被运行中的货运列车撞击身亡。原告认为,被告铁路公司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事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787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铁路公司作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经营者,应对该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刘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对违规出站并沿铁轨行走的危险性应该预见,却仍然不注意避免,存在过失,其对该次事故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被告铁路公司赔偿原告234570元。

旅客列车停站时间短,客流量大,铁路企业做好乘客组织工作,对于确保旅客按时、安全乘车极为重要。乘车旅客必须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上下车和进出站。当列车因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原因出现晚点时,旅客应严格按照车站工作人员的指示进站候车,不可擅自行事或违规进出站,否则发生伤害事故自身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可依法索赔

2015年2月28日上午,原告岳某与其母亲前往火车站搭乘列车。因当天下雨,候车室内屋顶漏水导致地面积水湿滑,原告因此摔倒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认为,保证旅客安全通行是被告铁路公司必须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请求判令其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各项损失185723.2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铁路公司负有保障旅客安全乘车的义务,但其疏于管理,对车站候车室内可能造成旅客摔倒的地面积水未予清除或设置警示标识,致使原告滑倒摔伤,存在过错,对原告受伤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岳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监护人没有履行必要的监护职责,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铁路公司赔偿原告岳某各项损失88510.74元。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火车站作为旅客乘车的公共场所,人流量大,极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企业必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旅客出行安全。如铁路企业存在过错,因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组织管理工作缺位等原因导致旅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春运期间如何安全顺畅地返乡过年?结合我国审判司法实践,提出以下建议:

1、遵守铁路规定购票乘车

铁路运输涉及机务、车务、车辆、客运、车站及调度等多个部门,联动性极强,具有准军事化性质,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模式,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都将导致运输秩序出现混乱,甚至发生行车事故。列车车次增开或减少、车票预售期确定及退票、改签等政策目前都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并公开发布,同时,作为全国网状运营的公共运输形式,铁路在相对固定的运营模式下,随时会因不可控因素而发生局部运营的变化调整,旅客在购买车票前一定要及时掌握相关变化信息,按铁路部门规定购买车票和进行退票、改签,减少个人不必要的经济及时间损失。此外,旅客在进站候车、乘车和下车出站等环节必须服从铁路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尤其在春运期间客流增大、天气不太理想的情况下,尽量提前到站,有序乘车,方能确保安全、顺畅、正点地到达目的地。

2、提起诉讼合理选择案由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极少数旅客有时与铁路企业发生纠纷,以致耽误行程。从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此类纠纷大部分为旅客运输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赔偿诉讼,如进出站因地面污渍水渍或人流拥挤摔倒受伤、自动扶梯夹伤,或在列车内攀爬卧铺摔落或被厕所门、乘务间门以及车厢连接处夹伤,及从非正常通道进出站被列车撞伤或从列车上坠亡等等。

根据合同法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运送的责任期间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到旅客出站或应当出站时止,不包括旅客在候车室内的期间。因此,铁路企业履行运输合同的期间为旅客从候车室检票准备进入站台乘车时起至旅客验票出站时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运输期间内旅客发生伤亡情形的,既可以要求铁路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铁路企业的侵权责任。两种请求权竞合,旅客可以择一行使。对于运输期间外如候车室内发生的伤亡,铁路企业存在过错的,则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可购买保险加强安全保障

自2013年1月1日起《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终止后,火车票价中不再包含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用,铁路旅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险经济保障出现空缺。为了适应旅客多样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铁路企业于2015年11月1日起为境内乘坐火车的旅客提供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服务。该保险由旅客在购买火车票时自愿购买,保费3元,最高保障30万元意外身故、伤残和3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铁路站车现场工作人员可直接受理报案,为旅客提供便利服务。

再次回归的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强制改为了自愿购买。在取消车票强制保险、旅客自愿选择购买的新制度下,旅客可以购买相应保险来保障铁路出行安全。                                                    (何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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