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宝重磅发布】陈兴良、张军、胡云腾领衔刑事裁判要旨通纂升级版来袭 | 内含1107个经典案例、1426条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第二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研 究 室
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
组织编写
陈兴良 张军 胡云腾 主编
按语 随着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的公布,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例进入社会的视野,它不仅对于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工作带来了便利,而且还给学者研究以及案例的分类整理带来了便利。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案例成为一种社会资源,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度加工和开发成为可能,《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也应运而生了。借《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第二版)面市之机,我们推送一篇陈兴良教授撰写的第二版序,以飨读者!
自从2010年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以来,指导性案例对于司法办案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颁布的指导性案例还是有限的,例如截至2017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十六批共计87个,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共计15个。
我们可以看到,刑事指导性案例虽然数量并不多,但质量不断提高。
在初期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中,较多涉及刑事政策的把握以及原有司法解释的重复,但在新近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中,涉及某些刑法教义学的知识点,对于刑法理论研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例如,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这两种犯罪都是占有转移型的财产犯罪,区分在于:盗窃罪是取得型的财产犯罪,而诈骗罪是交付型的财产犯罪,这种情况下,取得与交付如何界定,对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的“取得”是指违反他人的意愿而取得他人财物,而这里的“交付”是指他人自愿地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其中交付是对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关键在于:他人处分财产的时候,是否应当具有处分的意识?
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处分意识必要说与处分意识不要说之争,而这一争论涉及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对于这种财产处分是否需要处分意识,当犯罪发生在网络空间的情况下,判断会变得更加复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略),对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给出了判断规则:
指导案例27号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以上刑事指导性案例中,涉及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结合具体案件,主观上如何判断处分意识对于本案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就第一起盗窃事实而言,被告人植入了支付305000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并且欺骗被害人只要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被害人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导致其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通过被告人预设的计算机程序,支付到被告人的账户。
在上述犯罪行为中,被告人确实实施了欺骗行为,而且被害人也是受到欺骗而点击链接并且导致丧失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但被害人在点击链接的时候,并没有认识到这是在支付305000元,因此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305000元的财产转移并不是被害人自愿处分的结果,在实质上是被告人取得他人财物。
由此,本案确立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在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上的有意识处分说,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在没有处分意识的情况下,被害人的交付是一种不知情的交付,在这种不知情的交付情况下,如何进一步界定盗窃罪中的财物取得行为,这是一个在刑法教义学上值得讨论的问题。
通常的盗窃,行为人都有秘密窃取行为,这里的窃取就是指取得,但在不知情交付的情况下,这种常态的取得行为并不具备,那么如何充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呢?
我国学者通常认为不知情交付是一种利用他人的自害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间接正犯。
在不知情交付案件中,被告人通过使用各种欺骗的手段,使被害人在无法正确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实施了交付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使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因而是一种自害行为。
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具备压制性的意思支配能力,被害人已经彻底沦为被告人随心所欲而任意操作的工具,因而可以归之于“利用他人的自害行为”类型的间接正犯。
在这些不知情交付的案件中,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优越性认知的意思支配,客观上也具备了支配案件操作流程的主导性地位,其欺诈性的指使行为对被害人在不知情的状态中交付财物的行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就形成了间接正犯中的“幕后操作者与被利用工具”的事实支配关系。
因此,在被害人不具有处分意识的前提下,应当将不知情交付财物的案件视为间接正犯形式的盗窃罪。
应该说,这种观点是能够成立的,对于间接正犯的类型具有拓展性的认知,对于不知情交付而构成盗窃罪也具有较强的解释功能。
指导性案例的颁布无论是对于司法实践还是对于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都具有积极意义,这是不能否定的,随着指导性案例的不断累积,这种积极意义还会进一步显现。
当然,在指导性案例累积到一定程度之前,我们不能仅仅依赖指导性案例,还要大量参考其他具有价值的司法案例。
事实上,目前在案例指导制度的带动下,各种案例对于司法活动都产生了大小不同的影响。
本书所收集的这些案例,我们把这些案例称为指导案例,但它与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专门方式挑选并按照特定程序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是有区别的,而且这种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胡云腾做了十分准确的阐述,指出了指导性案例不同于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根据他的观点,就人民法院而言,指导性案例专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编选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公开发布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是指单位或个人编选的对于理论研究或者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也可以称之为民间版的指导性案例。
图 | 裁判要旨通纂系列丛书全家福
民间版的指导性案例有的是法院或法官编写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为指导执法办案需要编选的《刑事审判参考》《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和《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等系列案例作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为总结司法审判经验、指导本辖区审判工作编选并发布的“参考案例”“示范案例”和“典型案例”等案例文件;还有的是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服务教学科研、繁荣法学理论或者指导办案实践而编选的,如《刑事法判解》《商事案例判解》和律师编写的《刑事辩护名案选》等案例出版物。
胡云腾揭示了指导性案例与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之间的五大差别:
1、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是适用法律的特色案例;
2、指导性案例是有权解释法律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是自由解释法律的案例;
3、指导性案例是形式内容都依法限定的案例,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是内容形式没有限定的案例;
4、指导性案例是具有强制指导作用的案例,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是具有灵活指导作用的案例;
5、指导性案例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不宜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胡云腾强调了指导性案例与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之间的区别,这是完全正确的。
当然,在具有对司法活动的指导意义这一点上,这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共同之处的,只不过这种指导的性质和价值存在差异。
收入本书的既包括指导性案例,又包括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由于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有限,主要还是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就司法案例而言,各级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不再是需要保密的资料,而是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大量鲜活的司法案例。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的公布,对于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的公布,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例进入社会的视野,它不仅对于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工作带来了便利,而且还给学者研究以及案例的分类整理带来了便利。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案例成为一种社会资源,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度加工和开发成为可能。
事实上,收入本书的刑事案例也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挑选、整理和分析基础上进行再加工的成果,如果没有前面相关部门的同志所做的大量工作,本书也是不可能编成的,对此应当深表谢意。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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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陈兴良《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第二版)序,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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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第二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研 究 室
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
组织编写
陈兴良 张军 胡云腾 主编
公正适用法律的示范性案例
遵循先例原则的本土化适用
《 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 》自 2013
年出版以来,受到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辩护的一致好评。五年来,刑事指导案例不断增多,质量也不断提高,刑事指导案例也从倾向于刑事曾策的把握以及原有司法解释的重复转向更多地关注刑法教义学的知识点,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了较大的参考价值。本书第二版在第一版遴选的689个经典案例、960条裁判要旨的基础上,增加至1107个经典案例、1426条裁判要旨。
为了尽可能实现工具书的权威、便捷,我们进行了以下的贴心设计:
1.本书的全部经典案例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刊载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此外还在详目中以“*”标注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主次分明。
2.本书第一版是陈兴良教授担任首席专家的 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0zd&04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承担者不仅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等院校的理论工作者,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实务工作者。
3.本书在提炼裁判要旨时,注重对应于案情及裁判理由,同时又有一定程度的抽象,从而做到“源于案例,高于案例”。同一个案例中,如果存在数个规则的,则分别加以标示。
4.为了便于检索,本书中的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及罪名顺序加以编排,同时还设置了“案例索引”以及“主题词索引”。
商品详情
【重磅新书上市】《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第二版)》
作者简介————————————————————————————————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
张军,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并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
编辑推荐————————————————————————————————
公正适用法律的示范性案例 遵循先例原则的本土化适用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据最高院《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是公正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可以用它来补充裁判说理、加强裁判说理有利于论证裁判的公正,说服当事人接受裁判。
本书第二版遴选了1107个典型案例(第一版 689个),提炼了1426条裁判要旨(第一版940条),依刑法分则的结构分门别类,它在对既有的刑事指导案例进行遴选的基础上,更突出了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旨,是刑法研究者和刑事法律实务工作者必不可少的参考文献。
内容简介(凡例)————————————————————————————————
遴选了1107个典型案例(第一版 689个)
提炼了1426条裁判要旨(第一版940条)
一、 本书结构
1. 章节设置:本书的章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对应(其中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因无案例而暂未列出)。
2. 罪名排列:本书各章节下罪名,按《刑法》条文顺序排列。
3. 案例结构:本书收录的案例由“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两部分构成。
二、 本书案例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 《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
3. 《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
三、 裁判要旨编号
收入本书的裁判要旨以法条及罪名为依据进行编排,以便读者查找。现示范如下:
编号 编号含义
NO.4-232-1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下第一个裁判要旨。
NO.3-8-225-1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下第一个裁判要旨。
NO.3-5-194(1)-1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下第一个裁判要旨。
NO.2-114、115(1)-1-1 《刑法》分则第二章第114、115条第1款第一个罪名(放火罪)下第一个裁判要旨。
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处理
1. 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按本书体例进行整理,编入相应罪名下。
2. 在本书详目中,以“*”标注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以便读者查找。
五、 案例索引
为方便读者查询案例,本书增加了案例索引。
六、 主题词索引
为方便读者查询相关主题,本书增加了主题词索引。
简要目录————————————————————————————————
要目(上下卷)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0001
1.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案例: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05(1)-1 通过互联网攻击我国政治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组织、策划成立反动党派的,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案例:林旭亮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1-1 涉案国家秘密获取的难易程度不影响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0004
1.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案例:王新生等放火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4、115(1)-1-1 意图放火烧毁特定财物,但客观上危及公共安全且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以放火罪论处。
No.2-114、115(1)-1-2放火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以及自己的人身损害的,不能认定为放火罪加重构成要件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案例:杨某某、杜某某放火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4、115(1)-1-3 行为人为实施放火行为而向被害人房屋内泼洒汽油,引起屋内的被害人使用照明设备进而引发火灾的行为,其行为与火灾发生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放火罪。
2.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0007
3.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0009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0014
5.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0038
6.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0039
7.破坏电力设施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0041
8.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0044
9.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0046
1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0048
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2款)0059
1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0061
13.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0070
14.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0104
15.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0126
16.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0127
17.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0130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0132
1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0132
19.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0138
2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0142
2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0154
2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0157
23.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0158
24.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0160
2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0162
2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0165
27.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0168
2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第154条)0172
29.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0193
3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0199
3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0201
32.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0203
3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0207
3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第1款)0209
35.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0223
36.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0225
3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0227
38.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0228
39.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0230
40.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0231
41.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0233
4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0240
4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0252
4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0252
45.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0253
4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0254
4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0272
48.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0275
49.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0277
50.洗钱罪(《刑法》第191条)0280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0283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0287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0297
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0311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第1款)0321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0338
逃税罪(《刑法》第201条)0342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034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0351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036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0370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0371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037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0375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0380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0382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0404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0423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0425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0473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0478
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0532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0536
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054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2款)054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0546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0546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0683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0699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第234条之一)0773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0776
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237条)0827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0834
绑架罪(《刑法》第239条)0857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087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0881
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0882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0884
侮辱罪(《刑法》第246条)0886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0890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089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0897
重婚罪(《刑法》第258条)0898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0903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0908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0911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0911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1088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1184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第1款)1239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1240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1244
10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283
10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1292
105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1315
106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1316
10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132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21
108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1321
109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1323
110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1325
11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5条)1327
11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1330
11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1336
11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1337
1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1339
116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1342
117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1353
11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1370
119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1393
120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1款)1396
121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1401
122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1410
123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1415
12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1421
12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1456
126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1458
127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1461
128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1464
12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1467
130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1470
131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1472
132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1482
133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1484
13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1493
13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1495
13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1499
137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1501
138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1503
13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1504
140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1585
14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1593
142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1594
143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1601
14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2款)1603
14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1618
146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1627
147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1628
148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1648
149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1653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1657
150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1657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1659
151贪污罪(《刑法》第382条)1659
152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1724
153受贿罪(《刑法》第385条)1756
15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1845
155行贿罪(《刑法》第389条)1848
15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1850
157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1851
第九章 渎职罪1861
158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1861
159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1868
160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1872
161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1874
16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1876
163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1878
164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第408条之一)1880
165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1882
16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1883
167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1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