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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时评】可视门铃不可无视隐私

蹦哒 我爱学申论 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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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安装可视门铃,然而,可视门铃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呢?当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在邻居的“监视”之下,不免让人感到担忧。可视门铃是一把双刃剑,究竟有何利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分享~可视门铃不可无视隐私近年来,带有自动录入和摄像功能的可视门铃走入越来越多的家庭,被誉为“家庭门卫”。殊不知,这位“家庭门卫”还可能带来纠纷。日前,无锡一桩由可视门铃引发的官司引起广泛关注,最终法院判令拆除门铃,并删除相关影像资料。开门见山引出讨论话题:通过对可视门铃引起官司这件事的阐述来引出讨论话题。
可视门铃之争,其实是安全与隐私之间的矛盾。装的人想要安全,而反对的人则担心隐私。就像无锡这桩官司,原告张某就认为,对门邻居吴某家的可视门铃不但记录了自己出入房屋的时间,还拍摄到了屋内的情况,严重侵犯了其个人隐私。除此之外,信息泄露也是个大问题。可视门铃录制的视频可能包含大量的人脸信息,一旦那些上传至云端存储的视频泄露,后果不堪设想。核心论点:可视门铃存在泄漏个人隐私的隐患。
目前,对于此类案件,法院的判决比较一致,即判令拆除可视门铃。显然,在法庭看来,居民在安装可视门铃保障自身居住安全的同时,亦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必须在维护居住安全和尊重他人隐私权之间做好平衡。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也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分论点:居民在安装可视门铃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隐私。说理论证:通过阐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阐述其对隐私权的保护。
对于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不断为隐私权保护带来新问题。如个人在未告知邻里的情况下,在自家门口安装可视门铃,所录制的邻里在公共区域内的行为是否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一旦可视门铃的信息泄露,产品供应者和使用者各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对此,相关法律法规要与时俱进。与此同时,行业监管也要跟上。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可视门铃相关的在业存续企业超过2000家。然而,这方面的监管却几乎空白。可视门铃录制的信息如何强化安全保护,可以留存多长时间,怎样进行清除处理等细节都需要监管加以明确。分论点:需与时俱进完善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隐私权。保护隐私权存在的问题:邻里公共区域内的行为是否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供应者和使用者对于可视门铃信息泄露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策: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监管内容。
此外,可视门铃背后还藏着一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那就是“信任缺失”。在陌生人社会,因为缺乏必要的联系纽带,陌生人之间难以相互信任——即使是在同一个社区中,面对面地住着。而这种“信任缺失”,也是人们对于周遭环境不安全感的根源。正因为如此,如今,不少社区都希望通过组织社群活动、组建兴趣社团等方式来重建社群,让人与人之间重新亲近起来。当邻里成为朋友,信任不再缺失,也许就不需要什么可视门铃了。结尾:阐明可视门铃背后的信任缺失问题及解决对策来结束全文。解决对策:组织社群活动、组建兴趣社团。
借助导图梳理思路:
推荐语:本文是一篇保护隐私权话题的文章,我们在学习本篇文章时,需多注意关于对策和存在问题方面的学习。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学习:(1)申论考试中关于“隐私权”的考察。2019年多省联考申论真题湖北、重庆、湖南等省份信用体系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考察;2017年多省联考申论真题四川卷关于网络中隐私保护的考察。(2)学习文章写作结构。分-总结构是申论考试中常见写作结构,通过对举例引出论点并加以论证,通过分论点加以补充论证丰富文章内容,明确文章脉络结构。因此,建议大家平时练习中,对此种写作方式多加训练。(3)了解《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相关知识:①、明确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②、明确主体权利义务个人信息涉及两大主体,一方是个人信息主体,另一方是信息处理主体。二者既是对立的双方,又是共享数据利益的双方。《民法典》从这两方面主体出发,划分二者权利义务。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包括:(1)查阅复制权;(2)请求更正权;(3)请求删除权。从传统民法的视角看,这些权利均为请求权。其中查阅复制权是后两项权利的基础,如果不能查阅、复制,就无法发现信息错误或违法。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和权益损害的救济提供了依据。未来随着现实的变化,权利内容可能继续丰富。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四大义务:(1)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2)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3)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4)补救和告知、报告的义务。其中前两项属于消极义务,后两项属于积极义务。③、重点规制群众反响强烈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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