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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论坛丨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明年如约相聚  论坛实录(下)

2016-10-17 王誓华高端刑辩

点击标题下「王誓华高端刑辩」可快速关注






 

虽然霾锁京城,但依旧未能阻止400余人参加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脚步。即便细雨微微,也无法格挡热衷于推动刑事法治进步的各界人士心中的热情。

10月15日,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如约在北京泰富酒店开幕,经过一天半的会务日程,嘉宾们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得失、有效辩护的理论与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作用、司法改革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以及律师体制改革与刑事辩护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雾霾散去,依旧蓝天白云。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创建的初衷就是创建刑辩业务的研讨和交流的平台,研讨最前沿的刑事辩护热门话题。广邀刑事法学专家和刑事辩护律师、立法司法机关的领导,以及热衷刑事辩护、关注刑事法治的各界人士,从多维视角解读刑辩现状,审视刑辩实践,探讨刑辩研究,助推中国法治前行。

点滴进步亦满心欢喜!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期待明年与你如期相约!


第五单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上)



本单元(上)由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华律师主持。蔡华律师阐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缘起及实现困境。

图说: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华

蔡华:法律职业共同体它的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但问题是最近几年来虽然说中央高层最高检、最高法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文件和规定,但是我们听到的都是隆隆的雷声,却不见春雨洒下大地。

检察院说构建新型的检律关系,法官说构建良性互动的关系,我们刑辩律师说我们已经是从“三难”变成了“十难”,卷宗电子化在全国没有得到有效的铺开和落实。到最高人民法院阅卷竟然还被告知不能拍照,这就是我来北京12号也就是前天14号周五在最高院碰到的一个窘境,说不能拍卷,只能复印。我不知道说什么好,我们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的背景,都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为什么精神上不能高度的统一呢?我们是否还有共同的信仰呢?法律职业共同体它的所有的法律人究竟应该如何培养法律人所独有的法律人的人格呢?

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他认为如果没有一些具体的设计去促成所谓共同体的形成,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就必然是一种虚拟的概念,或者是虚幻的概念,它不过是在我们面前制造了一种奇幻的场景,但是这个场景实际上是不能够转化为现实的。

图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张建伟:我们注意到在诉讼当中本来是一种对抗性的文化,我们的诉讼存在着天然的怨偶,包括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的法和平秩序之下的一种冲突。这种冲突是常态,我们现在这种对抗性需要增强。但是这种对抗性增强走偏,就造成了不但辩控之间的冲突,而且造成了审辩之间的冲突,造成了部门之间的焦虑,这种焦虑的反映就是希望加强管控,甚至提出来对律师实行严格的等级制。这里边所谓的共同体的塑造,其实确实是有中国的背景需要进行中国式的诠释。

怎么进行共同体的塑造呢?我觉得英美法系那种状况其实更有利于形成一个共同体意识。它的法学院的学生在毕业的时候,只有一个选择,就是去做律师。他的法官是从成熟年龄的律师当中产生的,这样我们联想我们现在法院搞员额制,进一步强化了那种封闭的行会性质。当我们的法官位置当中有更多的律师背景的人,我想这种国家权力共同体的封闭的格局有可能会打破。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的主任王新环。他从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展现的法律精神展示的角度,阐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困境和障碍。

图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主任王新环

王新环:不管你在法学殿堂进行布道的学者,还是从事具体工作的像为政府和国家服务的检察官,无论是接受委托或指定的辩护律师,还是居中裁判的法官,他都应该有一个共同的东西,就是对法律精神的这种追求,对公正的追求和起码的司法职业的良知,我觉得这两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其他的具体分工中,我觉得这里边有分歧都是很正常的。所以具有法制信仰,敬畏法律,忠实于证据,热心服务社会,相信法律,具有很强的程序规则的法界志士组成的,这就是法律共同体,他有共同的东西。讲共同体,一定要高于具体的分工上精神层面的一些东西,它是存在的,现在还很虚幻这个概念。

推而广之,整个社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缺乏一种社会的公共认同。我们内部这种精神和职业道德的东西存在问题,整个社会对我们整个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知也缺乏一个基本的社会公共认同。有时间我们经常给社会难以解释,难以解释的原因不是个体的原因,往往我们整体上,我们的职业同行也对我们缺少一种彼此之间起码的这种尊重。我觉得这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努力的一个方面,我个人认为其实个人能够改变这个社会的东西并不多,但是法律共同体确实是需要的。虽然有距离,需要我们各位同仁做点滴的努力。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林维教授。

图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教授林维

林维:我们提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了那么多年,但是我们现在所见到的是每天更加分裂的这样一个局面。律师本来跟检察官打,一开始跟公安打,后来又跟法官打,律师跟律师又在打。律师是最容易形成的律师的共同体反而呈现一个分裂的状态,在目前的状态当中,这样的情势之下,反而会削弱律师的力量。今天主要讲三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分裂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第一个就是互动的缺乏。我们法官、检察官恐惧和律师交往,这是正当的交往,是一个相互沟通的特别好的渠道,如果两个群体,两个阶层不交流,不沟通,不互动,甚至没有人员的交换,人员的交换几乎是单方面的,又没有思想的交换,两个之间的隔阂就会越来越深,这种分裂就会越来越大。

第二个就是共识的模糊。我在这里面讲的共识的模糊,主要不是讲那些理念,对一个案件的看法,对一个发条的解释,对一个规范它的字词的掌握,尤其是审判,在审判历史过程当中,在审判的阶段过程当中,法院是怎么想,检察官是怎么想的,律师应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去了解法官、检察官的想法,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迄今为止所有的刑事司法解释草案仍然处在保密的状态下进行的,我们的律师几乎没有更多的途径去参与。刑事立法公开了,刑法司法解释整个的过程能不能向律师开放?这是我们也要特别关注的。如果我们能够在这样一个规则制定的过程当中,我们的律师能够介入进去,我们先不说理念,我就讲技术问题,通过这样一种途径,能够使我们的共识在规则制定的过程当中,我们就已经逐步的达成。

现在经常出来一些司法解释也好,立法也好,出来以后,法官高兴,检察官有时候也未必高兴,因为有一个举证的问题,律师可能有时候又会反弹。上级法院最高法院觉得这个文件不错,基层法院觉得这个不好操作,甚至有的条文出来以后就没有生命。这种沟通上的缺乏,如果能够通过共识共建的过程,共识不是一个最终的结论,它是一个共建的过程。

第三点就是表达的阻隔。律师刑委会、律协、司法部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包括中央政法委,这中间一道一道的关口,使我们律师意见的表达在这个过程当中受到了阻隔。我相信我们的最高法院的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他们职业共同体的理念是有的,他们未必能关注到那么多具体细节细微的这种技术性的事情上面,以及在整个工作流程当中所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个作为领导未必关心到。问题就在于我们需要采取什么样的表达途径去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我要讲的第三点。

最后一点,本领的恐慌。我现在越来越感觉到律师自我感觉非常好我还是要提醒律师,自我感觉不要自我膨胀,有的时候我们的律师有了一点自我膨胀的苗头,这种苗头是要不得的。要想加入这个真正的职业共同体,我觉得律师首先要提高本领。我不是说法官、检察官本领就很高了,我们的刑事辩护的专业性远远不到,刑事辩护的学术性远远不够,我自己原来也做律师,跟大家一起共同期望,也是对我自己的一个鼓励和鞭策。谢谢大家!

第五单元(上)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陈虎。陈虎老师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体现在三个领域,第一是知识共同体,第二理念共同体,第三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只在两个环节已经完成了,在利益层面上共同体就分化了,所以法律职业共同体还不存在。

图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虎

陈虎:谁在呼唤法律职业共同体?我特别认同张建伟教授的观点,中国呼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只有两个群体,一个是学者,第二个就是律师,法律观念接受是有顺位的,最早接受法治理念的一定是学者,他要替下个时代发言。第二个接受的是律师,第三个接受的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最后接受法制理念的一定是基层的警察,所以现在这个阶段不要苛求基层的警察能够理解你的所有想法,也不要苛求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和基层警察坐在一块把酒论英雄,不可能。

第二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障碍,第一个是宪法权力的配置。宪法权利配置如果不合理,有一次在法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让公诉人任意发言,辩护人发言经常打断,限制他发言时间,实在没有办法了,律师说了这么一句话:说审判长,我强烈申请审判长允许我请求检察官作为本案法律监督者,监督审判长不合理剥夺辩护律师发言时间的违法行为。我蒙了,我听不懂这里面的权利关系,我觉得他是故意的一种黑色幽默。律师现在在这个体制里面,不应该去制造敌人,我们应该去寻找朋友。但是我们现在很多律师不断的给自己制造敌人。

第二点,律师地位之所以低,他呼唤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因为中国审理构造导致的,中国的法律只要是事实审,律师作用必然低下。

第三个,后果主义思维,为了真相不择手段,权利至上的裁判手段。

第四点,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问题。

第五,我们的法官是风险防控型职业,律师是市场逐利型职业,《指南》中间有一条特别具体,具体到什么地步?如果当事人在你面前跪下来,请第一时间下跪,至少单膝跪地。你能想象他们面临的压力吗?所以很多时候换位思考,你把东西炒作到网络上,对他是一个巨大的风险,怎么能不跟你敌对呢?如果你问我是悲观还是乐观?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总体我是乐观的。但是这句话没说一样。就像我买个股票,你告诉我天下股票,涨久必跌,涨久必涨,到底是买还是不买?我想知道明天到底是涨还是跌,所以在个体生命的领域,是悲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悲观的,但是在人类历史漫漫长河当中,我对中国充满了信心。

下一位发言的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春光律师。他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地位及律师群体的管理的维度上解读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现实的尴尬处境。

图说: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春光

李春光:陈虎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利益不太一致,我觉得是一致的,大家都是靠法律这碗饭来吃饭。前世和今生都没有什么问题,但现状比较尴尬。昨天有人提到律师和公诉人到底是对抗还是合作?我觉得更像是切磋。但是切磋过程中就出了问题了。到底是什么问题激化了这么一些现象?法律职业共同体我想可能一个期待,大家都能在法律的话语体系内去解决问题,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如果框架之外还有看法,当然就是不行的。这是我谈的第一个感受。

第二个感受,思路的重视和思维上的歧视。有学者也做了分类,觉得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法检、学者还有律师,还分了两级,法检是一级,律师是一级,学者是在中间呐喊的。这个两级的分法也是值得商榷。

还有很多律师说我们律师是比较牛的,你看法官干了二十年来了,检察官干了二十年了来了,大家都奔着来肯定好。我的观点是那个级的群体到你这个群体,咫尺之遥,你这个群体到他那个群体,天涯之远,我们到底是被重视了呢还是更被歧视了呢?我觉得更像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所以这种膨胀可能也是对我们所谓共同体的建设,作为我们律师自己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更严重的问题就是刑事律师这个特殊圈的管理,刚才讲切磋,人家就上来了,有裁判,我们背后除了场上的裁判,其实还有背后的掌门,当然不是我们各级的会长,会长都是是掌门人的非掌门人,真正的掌门人不是会长。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上了场就切磋,就发现真正的掌门人给了我们太多的限制。比如说前几天贵州出台律师收费办法,也是在律师圈引起沸腾。非常简单,以前那个就废止了,以后大家就协商了,没有提刑事这块怎么办,贵州这个做法,以前我们刑事收费是正好和非刑事相反的,人家是限低不限高,我们是限高不限低,贵州的做法可以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但是另外一个问题是更高层面的规范规定就是风险代理,我一直在思考为什么刑事收费要禁止风险代理?背后有很强大的逻辑,你风险代理设定目标,你就去勾兑了。我的问题是民商事诉讼可以风险代理,难道天然的风险就被天然的消解掉了吗?昨天有一位讲得很好,但是我修改一下,天不天亮都得等,但是我们更得起早。谢谢大家!

本环节的点评嘉宾是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的教授宋英辉。宋英辉教授逐一点评了本环节五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同时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图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

宋英辉:我自己感觉目前我们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方面我们要保持乐观,但是现实来说,我们还并没有这样的一个共同体。没有这样一个共同体的原因,除了我们一些理念认识有些差距之外,其实我觉得知识也好,理念也好,特别法院、检察院一些硕士、博士在做法官、检察官之后,可能差距不是太大。但是看起来有一些体制性的问题、制度性的问题,在约束着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比如说现在我们的法院、检察院行政化的这种管理模式、运作模式,因为司法是个体的主体性的活动,律师也是这样的活动。但是现在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做不到,刚才大家举了很多的例子,领导或者是行政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因为行政是上令下从,是一体化的,而司法是个体的主体性的活动。实际上我们的法官、检察官不是个体对案件的一个判断,和律师之间能够有一个平等的交流。他是一个集体意志,权力意志在个案当中,在法官、检察官身上体现出来,所以他就没有办法和律师形成一个共同话语的环境。

再有比如我们现在企业管理式的这种评价体系,在法院、检察院包括公安都有这个问题,他们考评指标直接影响他们的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他的理念可能和你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你让他和你律师平等的去交换,这个很困难。还有司法官的保障待遇,尊荣感,尽管现在司法改革要提升他们的尊荣感,但是现在远远没有实现。大家讲到的人员的交流就很难实现,我接到一个会议的通知都是写着机密,这么多东西保密,你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和你平等的交换意见也是很困难的。还有人员交流的屏障,刚才各位发言都谈到了。我觉得要打造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让它形成这样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首先从体制上对这些东西要进行改革,好在我们现在司法改革正在进行,我们期待司法改革的成功!


第五单元(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主持这一环节的是甘肃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芳律师。

图说:甘肃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芳

在这一环节中,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洁首先发言,她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首先要互相尊重、换位思考,对于律师来说,做好份儿内应该做的事。

图说: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洁

任洁:我从两点来谈一下我自己个人的一些理解。

首先就是从律师角度,我们应该理解和尊重公检法。对于公检法来说只有当他们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友被抓进去了以后,他觉得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这时候他们太会完全理解律师。还有一种情形,面临现在的一个体制内他们的改革,有很多公检法的人员会辞职到我们律师队伍里来。转型以后,他们可能才会完全理解律师。除此两点以外,很难做到完全理解。

从我们律师角度,尽量的去理解这些公检法的人员。首先是从立场决定,诉讼职能的分工不同决定。第二个,制度层面,案外因素的影响。第三点,现场如果有检察官和法官在,会不愿意去承认和面对。就是收入问题,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一种悬殊,很多体制内的人会心态调整的很好。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一部分的体制内的人他对这一点上还是心态没有调整好,或者比较介怀。这是我讲的第一大点,互相理解和尊重。

第二,做好我们律师份内应该做的事情。刑事诉讼法它规定了我们律师享有的很多很多种权利,我们是不是把这些权利全部用尽?比如说在检察院的批准逮捕环节,所谓的黄金七天,这七天内我们律师有没有去跟批捕部门提交我们的意见?要求他们听取我们的意见,事实上现在有数据统计,听取律师意见以后,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不批准率会高到20-40%,很多律师在这个环节做的工作是起到明显成效的。第二个就是审查起诉环节,律师阅卷以后有没有跟办案人员提出我们充分的书面的辩护意见?

在法院的审理环节,尤其对案件有争议的,我的想法是我们是不是考虑给法官一个台阶下?在案件审判阶段,我们要给法官一个台阶下,不是说所有有争议的案件都一味去追求无罪判决的结果。在我们办案件的过程中,比如公诉人他可以把案件撤回去,然后法院对一些案件他可能内心采信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基于很多原因,他无法作出无罪判决。这时候可以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对这个案件实报实销,实务中就是你关了多久,我就判你多久,来这样去处理,可能会效果更好。

本环节第二位发言的是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律师。他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来反思一下,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问题存在的共识问题,它的一些障碍问题。三个关键词:第一是共识有没有?第二个就是匹配的问题,第三个是一个路径的问题。

图说: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

林东品:关于共识的问题,大家都注意到了,最近最高法也好,最高检也好,他是一个新的提法,不再有人提出司法共同体这样一个概念,提出一个叫新型健康的检律关系,叫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包括我们法院也是提出新型良性互动这样一个审律关系,这个问题提出以后,我在想它跟司法共同体这个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为什么大家现在不提这个问题?这个司法共同体的体是什么?其实我们国家无论是诉讼法也好,还是宪法也好,公检法是国家的公权力。作为律师更多代表了私权,在目前这样一个政治法制的语境下里谈共同体这个概念,我觉得他是没有得到相关层面的认可。这个问题我觉得是我们目前从律师的角度,过多的谈司法共同体的概念,我们要转换这样一个思路。转换到现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提出的检律关系、新型的审律关系这样一个层面来。

 第二是匹配的问题,无论是检律关系也好,审律关系也好,有两个基础性的东西是不能缺失的。一个是专业的问题,第二个是伦理问题,检法两家同样涉及到伦理问题,但是我们律师有一个很重要的属性叫商业属性。在伦理这个问题上,你的法治精神、人文情怀,忠人所托,诚实信用,这样一些基本的伦理,我们刑辩律师都应该有的。通过伦理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形成一个相互的尊重。

我要谈的第三个问题是路径问题。路径的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他现在是自上而下的提出这样一些口号性的宣誓,因为确实中国未来司法的进步,它是需要控辩审这三家良好的健康的理性的这样一种合作。有对抗,有合作,这个很重要。如果双方始终处于一种非常紧张的关系,或者在我们某些团体,某些体制里边看来,认为你这些刑辩律师是不靠谱的或者不可靠的力量的时候,我觉得这一条路走下去是非常困难的。我们可以在这样一个基础上,我们来从律师的角度加以推动。

我想用这么一句话来结束(我的发言),实现这个共同体未必迫切,但是紧张关系应予缓解,这是我对目前这样一个状况的判断。同时在这个地方也做一个小广告,我们12月初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第七届博和法律论坛将会召开,欢迎大家到时候到上海作客!

第三位发言的嘉宾是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的周扬法官。他从一名法官的立场出发谈了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问题。

图说: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杨

周杨:    我想讲的第一点是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现状以及必要性,法律共同体的建设是这些年来在我们各个法律职业当中兴起的一个比较热的话题。无论是我们国家上至政法机关的领导人,下至我们今天在座的每一位知名的学者,甚至像我这样普通的司法从业人员,都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它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当我们把这个视角从一个宏观的层面再拉回到现实层面看的时候,我们会发觉一个现状,无论是近些年来以死磕派为代表的律师与公检法政法机关之间的冲突,还是近到今年上半年在广西南宁某个基层法院发生的撕裤子的事件,都揭示了一个让我们可以感到遗憾,甚至有些心痛的事实,那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现状是非常不容乐观的,而且它建设未来的任务绝对是任重道远的。

我个人认为法律共同体应该是价值观念的共同体,行为准则的共同体,维护目标的共同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我们可以叫做一种利益的共同体。一个和谐的共赢的健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绝对是有存在的必要的。这块我重申一下,法官和律师的沟通,不是像任律师说的,没有辞职的意愿,要加入律师队伍才说这个话,站在我的角度来讲,这样一个共同体的构建非常必要。

第二个问题,我想讲的就是沟通机制和沟通意愿的缺乏,导致了我们各方信任感的缺失。通过今天这次的会议,我就感觉大家之间分歧和信任感的缺失是非常深。最后我想说的一点,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种寄语,包括跟律师的交流,我们应该更强调的是在合作的精神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用我们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我们的业务知识水平作为控辩审乃至几方对抗的平台,而不是把对抗的理念贯彻到诉讼每个过程当中。

下一位发言人是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瑞江律师。他分三个部分解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原因及出路。

图说: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瑞江

胡瑞江:我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现状。现状我总结起来有四点,第一说的很多,其实做的很少,老是听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但是做了哪些呢?其实没几项工作。第二个特点,做了一些,效果不好,跟检察官、法官沟通的时候,仍然感觉到门难进,脸难看,事还不好办。第三个就是创新不少,但是延续的很少。第四个特点,个别有惊喜,普遍是悲观的。有些法官、检察官沟通起来特别顺畅,但是大部分检察官、法官都是爱搭不理的。

面对这种现状,我们要分析它的原因,刚才教授讲到了,主要一个是立场对立,天然的对抗,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审判人员和律师本来不应该对抗的,但是现在出现了一些热点的案件,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把火烧到了法官身上,导致法官和律师也在对抗。第二个原因,就是素质差异,缺乏沟通的基础。第三就是个别顽劣,破坏互信。有些律师跟法官沟通,他录音,有些律师个别干的话,破坏了我们的互信关系。第四就是理念陈旧,表里不一。包括我六年前在检察院的时候,不喜欢跟律师交谈,现在我很喜欢跟他们交谈,他们不愿意跟我交谈。领导说了很多,但是能不能灌输到基层的办案人员,很难。

有没有出路呢?第一个出路,我们要做好理念上的准备,我们要通过开会沟通,把理念统一起来。第二个专业培训不能弱,现在检察官培训特别多,每年培训好几次,律师的专业培训要跟上。第三个,产生互信,第四,最终达到了互相理解的一个结果。这样几步实施下来之后,我们法律共同体的建设还是有希望的。

本环节最后一位发言人是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宇鹏律师。他认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首先是要确立理念,然后才能去设计它实现的一个路径,最终来推动实现完成它。

图说: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宇鹏

张宇鹏:我想最重要的还是先确认理念,理念按照我个人的想法,无非是三个方面。尊重、信任和理解。先说一下尊重,尊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群体对我们法律职业人的一个尊重,另外第二点,法律职业人之间的相互尊重。法律职业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前面老师、律师讲的很多了,我说一下社会群体对我们法律职业人尊重的问题。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首先要社会群体对我们法律职业人认可,我们法律职业人要赢得社会群体的一个尊重。实际情况是社会群体对我们法律职业人普遍缺乏一个准确的认识,有限的尊重也仅仅是来源于对公权力机关的一个敬畏心理,而并非真正的尊重。

第二个问题就是信任。信任也有两个方面,我想谈一个盲目的信任和一个相对的信任。盲目的信任,其实就是来自于我们刑诉法中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问题,这个发条的规定,带来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天然的信任。我们以前常说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送饭,法院吃饭?这是来源于天然的密切配合和信任所导致的。比如我们在具体办理刑事案件中,常常是律师发现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或者非法取证的问题。第一时间能拿到侦查机关卷宗的公诉机关本身富有一个监督的职责,为什么这些问题不是公诉机关来发现,而是律师来发现?源于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天然信任。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律师经过长篇大论,列举了很多证据,但是常常得不到法官的认可,非法证据排除率非常低。公诉机关可以凭着一纸说明,就可以获得法官的信任,这同样是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的天然信任。这种天然的信任,它是我们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障碍。

我直接跳到理解这部分,理解同样存在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理解和法律人之间相互的理解。从社会公众这个角度来说,无非是公开、透明,法律人之间无非是换位思考,求同存异。尊重、信任、理解,最终我们才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最终的一个理念!

本环节的点评嘉宾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他在对本环节的四位发言嘉宾的发言内容进行逐一点评后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路径。

图说: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

刘卫东:今天对我来讲也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我个人认为不管是林主任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可能在更高的层面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我个人还是认可,作为一种理念还是应该提倡的,我们共同可以去做一些事情的。同时大家谈到了互相理解,互相支持,这里头还有一个问题,监督的问题。我们曾经有过一个说法,职业共同体之间的相互监督,我个人理解这种监督可能更多的是律师对公权力的监督。甚至我们在北京都知道,我们还搞相互评价的机制,我们由律师来评价法官,北京律师协会和北京一中院搞了这么一个试点,这是一种很好的尝试。法院后来说不能光你们评价我们,我们也得评价你,我们现在更多见到的是法院给律师协会发出的司法建议书,我们能不能对你庭开完以后,你现场给这个法官打个分,各方面的表现,对他有什么评价,你如果说这个法官一年几十个案子,所有的律师对你的评价,或者相当一部分律师对你的评价都不好,你得琢磨你的庭审风格方方面面是不是有些问题。像一些具体的制度建设还是可以做的。

另外还有一点,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我们都说主动权应该是在司法机关,这不是我讲的,这是一个领导人讲的。但是不能说因为主动权在司法机关,我们律师就不能作为。我们作为律师,作为律师协会,也不能完全被动,你非得等到检察长、法官到我们这里来调研,我们更主动的跟他们建立一些沟通交流机制,这样的话,起码对双方在这种价值理念或者行为规范各方面,还是能达成越来越多的共识,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第六单元:律师体制改革与刑事辩护



第六单元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杨金文主持。

图说: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杨金文

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李贵方律师认为,谈律师体制改革应该以刑事辩护作为核心,如何更好的实现律师辩护?他为此谈了自己的看法。

图说: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

李贵方:这个单元的主题是律师体制改革与刑事辩护,我是想说的第一句话,律师体制改革应该现在谈的不是很突出,如果讲律师体制改革的话,我认为应该把重点或者重要的考虑是考虑刑事辩护,或者把刑事辩护作为一个核心的内容来考虑。

具体怎么来考虑?我想谈几个具体的意见。第一个意见,我们应该加大投入,提高刑事辩护率。

第二改变我们目前法律援助的模式,我们借鉴加拿大的做法,以后指派援助的法律服务,是由社会律师主要来承担,比如给一万块钱,最多到五万,让社会律师来办,这样法律援助的面就提高了,而不是靠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律师,他没办法承担这么大的工作量,由社会律师主要承担刑事辩护的援助工作。

第三要提高刑辩的收费。我们国家律师的收费是以标的为核心,实际是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考虑的,这个实际是不合理的。我们应该把刑事案件的收费转向以小时计费,这个是合理的。

第四,怎么样保障律师职业?尤其是刑事辩护的这个职业?降低刑事辩护的风险,这个风险说降低不是一般的降低,应该说要降低到零。律师只要是我合法合规的来职业,我不应该有任何风险,应该是这样。

第五个就是要提高刑辩的质量。刚才讲了这么多,我们的律师自己也要提高。提高质量,我是提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就是要规范。第二个,我们是不是要制定一个律师刑事辩护的最低工作标准?第三,律师要做一些分级,这个都值得大家考量。

第六,要下大功夫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刑辩要有用,这个是一个大课题。现我给律师讲课的时候一再的说,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的律师第一不能向法庭说假话,第二不能向法庭交假文件,现在我想说的是,不光是我们律师,警察也好,法官也好,检察官也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讲假话,都要实事求是,都要说理。。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的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他着眼于律师体制改革与刑事辩护的关系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图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

郭华:关于这个体制改革与刑事辩护之间有两种关系,一个关系,体制改革不利于律师辩护,目前来看,我们这个改革应当说按照中央原来的基本精神,五个步骤要抓好。第一个问题,谁来改?这个是观念,这个观念的判断要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来说,改的结果是让被改革者高兴还是痛苦?这是检验的一个标准。

同时我们说要改的同时,大家都能获得红利,我觉得这个也是不可能的。改革的本身应该是利益调整的一个权力的再分配,再分配的时候,权力就这么多,分来分去,必然有多有少。如果都获得多了,我觉得这个改革还是很难成功的。这是说谁来改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们现在也在谈,改什么?律师的体制改革要改什么?目前来看,大家都在提改革有两个方向,一个是以问题为导向,有些问题是伪问题,我们恰恰把它当做一个改革的问题去改革,其结果,改革以后带来的问题是越来越多。即使是一个真问题,我们如果去改,如果违反了改革的规律,最终的改革也不会成功。

紧接着一个意见,怎么改?是个认识问题还是个价值问题还是一个利益的问题?这里面涉及到律师这个改革是由律师来改的,还是由学者来改还是由管理者来改?还是由相关部门来改?律师的体制改革,多数还是律师参与,是哪一部分律师参与?能不能具有代表性?在改革过程中,是被改革者来改还是管理者来改?大家可能思路都不太相同。在律师辩护的过程中如何改?我们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问题呢?我们为什么这样改?这个没说清楚,我们说改不改?改,应不应该改?应该改,为什么这样改?我们没有说清楚。

改革的效果怎么样?大家都认为取决于试点。中国的试点没有不成功的,大家在试点过程中都是配合的,结果一试点以后,一推广,不配合了,效果不显著,成果不明显,结果大家反过来都在想改来改去还不如不改。实质上改革它是一个螺旋式的上升,究竟怎么改?我们也没有具体答案,所以对于刚才我提出的律师体制改革和辩护之间,它这个互动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关系!

第六单元第三位发言人是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律师发言。他从具体案例出发阐述了刑事辩护在律师体制改革中如何保证刑事辩护的顺利有效的开展。

图说: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

今天上午继续参加论坛,祝贺刑辩专业所的一面旗帜——尚权律所的十年。我上午有机会发言,赞同几位教授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在理论层面概念性的解释,我认为其实最关键的是法律人就要按照法律这一规则来“玩”,除此谈共同体似乎只能仰望。律师体制的改革应该更加保障律师的辩护权,而不是进行无端的限制。立足现实,刑事辩护就要充分研究,挖掘技术,科学布局,对刑、民、行三类诉讼程序进行立体交叉互促性研究,利用我们的研究在诉讼中尽最大量地纠偏。

王誓华: 律师改革过程当中,我们就看一下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六项规定,你是在引导、管理、规制律师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履职呢还是在限制他的权利?所以在律师体制改革过程中,我的看法是一个倒退。

下面涉及到刑事辩护,我从一个案例上简单把我的观点给大家阐释一下。

我说这个什么意思呢?在现在没有按照一个统一的规则法律来玩的时候,我们刑辩律师怎么办?想尽一切办法,去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开拓我们的思路,我把它称之为立体式辩护。也就是刑事程序、民事程序、行政程序,把它进行立体互诉性研究,相互促进,交互研究。也是要通过这样的方法,去把对我们把不按照法律规矩走路的法官、检察官,想办法把他收拢到规矩里边来。我基本上就是这么一个思路。

最后,这个个案已经证明了我上述的观点,其实现在我认为公检法从纵向合作结构上,律师无法对抗。但是公检法能否按照玩的规矩,法律向下进行,这是我们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唯一的关键。其他的统统是皮毛,不可能解决!

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人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毛立新。他主要阐述的是在律师体制改革中,刑事律师及刑事辩护的地位问题。

图说: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毛立新

毛立新: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另外一个视角,从律师横向的纵向的管理的体制里边,作为律师个人以及他的职业行为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呢?如果考察我们国家,因为律师所面对的在行业内部的管理主要是这么几个主体,第一个是司法行政机关,第二个是律师协会,第三个是律师事务所,我们要面对三个主体。他们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是什么呢?这个其实一直没有说的太清楚。

这些法律关系都清楚了,回头看看真正我们在做刑事辩护的时候,我们的职业行为有没有按照这些事先定位好的这些关系来进行运作呢?刚才王誓华讲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下一步还有律师职业行为管理办法,这个才是最主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针对律师本人是没办法规定处罚的,只能处罚律师事务所,是间接体现出来的,下一步我们要关注律师职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但是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下一步,律师职业行为管理办法到底怎么规定,这个确实大家要十分关注。而出台之前,还是应该遵循立法相关的程序,进行公开的征求意见。最终的结论,我的考察,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构造中是最弱势的地位,在律师管理体制架构中,我们作为刑辩律师的职业行为,其实也是处于各种婆婆,各种管制之下的,也是一种很弱势的地位。但这个一定要给它拨乱反正,就是我前面讲的这几个架构之间相互的本来应该有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然后我们应该遵循这么一个基本的要求来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刑辩律师的独立性,我们强调办案机关的独立性,其实刑辩律师的独立性一定要保证的,如果刑辩律师没有独立性,可以受到律师协会的干预,规定的三个职能是根本完成不了的。

本单元的第一位点评嘉宾是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冀祥德教授,他与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缘分匪浅,在做点评的同时,也对尚权律师事务所十年来的发展做了梳理和概述。

图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冀祥德

冀祥德:我想这是我简单的一点对比,另外大家讨论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问题,我觉得这是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值得深入并且长久讨论的一个问题。不要认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有这样一些矛盾和不和谐之处,包括在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律师与法官、警察之间的冲突也是经常的。我记得在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时候,其中来自瑞典的一个学者他说你们讲中国问题的时候,我感觉你好像在谈我们国家律师的地位。

2006年我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时候,曾经和荷兰他们的学者举办了一个用中国的法律制度和荷兰的法律制度来共同开一个刑事案件的法庭,结果荷兰的法律制度里边他仍然还在用法官在法庭上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庭审,还在用着我们1996年我国刑诉法的调查方式,这样的例子很多。这是第二个意思。

第三个意思,尚权十年,我是专门来致贺。因为我和尚权感情也是十年,包括今天这个论坛,它的举办,当年我也是提起者之一。十年中,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我一年都没落下当尚权十年的时候,跟他们说一句话,谢谢尚权,他们十年非常不容易,特别在冰雪道路行驶的时候,在雾霾天气的时候,他们用法律人的担当,特别是刑事辩护者对司法公正追求的这样一种热爱,坚持到现在,值得我们全体法律人予以敬佩。特别他们不仅每年组织这样一个论坛,而且广泛参与了我们青年律师的培训,边远地区律师的培训,以及参与了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包括青年政治学院等若干院校的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活动。当尚权十年一路走来的时候,我觉得我们有必要在这里响起一次掌声,谢谢尚权。谢谢大家!


闭幕式


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经过一天半的日程在单元议题讨论部分已经结束。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主持了本届论坛的闭幕式。

论坛总结是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常规单元,本次对论坛进行总结的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徐静村教授。

图说: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

 徐静村:非常高兴能够参加尚权刑事辩护论坛,这是我近几年来参加的类似的研讨会印象最好的一次。我总的感觉,是研讨会开得很成功。所谓很成功,主要是研讨的主题紧扣我们的刑事辩护工作实际,紧扣国家司法改革发展的进程。通过大家深入的认真的研讨,使每一个与会的人无论是律师或者是学者,抑或是官员,包括我们一些法官、检察官,都能从中获得教益。因为所有的研讨发言在我看来,都是正能量的,阳光的,因此大家都能从不同的层面,从不同的角度,从这些研讨当中有所收获。

这个会因为是发言,因为是最后叫总结,常铮主任说让我多讲几句,我不敢多讲。我想这个会有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是层次很高端,规模很宏大。与会的人有老一辈的权威专家,像昨天江平老师他们都过来,储槐植老师他们都过来了,有人数众多的青年才俊,有司法界的专家型领导和出色的代表,更多是来自全国各地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朋友,总人数达到400人左右,规模之大,是很多学会的年会所不及的。

第二点,这个会主题明确,讨论深入。这次的讨论主题紧密结合刑事辩护工作的实际,同时与国家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紧密联系。而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对实务指导和理论提升都具有很好的作用。讨论到总的题目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这个题目定得好。回顾是讲我们怎么走过来的,展望是讲我们将往何处去,怎么去达到这个目标?所以这个题目定得特别好。

第三就是策划周密,安排紧凑。我们这个会开下来,我得到这样一点启示。就是律师群体他是我们当今社会一种欣欣向荣的细胞,是社会建设中的一块蓬勃发展的绿色板块,它的发展对整个社会的进步是一种重要的推动力量。这是我今天在心里边感觉到的一个问题,我这么提。当然了,这个群体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特别是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实践中作出巨大的贡献,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包括大家说的法律共同体的问题。这是第三。

十年前他们选择组织论坛的方式来研讨如何充分发挥刑事辩护功能,用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此后一直坚持下来,这不单是他们对行业的一种奉献,同时也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一种奉献。如果没有这种奉献之心,我认为是坚持不下来的。我昨天送给所有辩护律师的四个字,仁心侠气,也是对尚权论坛的一种评价。所以我认为这是很不容易的,同时也是对尚权所着眼点高,热心服务社会这种精神的一种评价。

作为总结发言,本来应该对讨论中展现的真知灼见和闪光智慧这些精彩发言做一点点评,但是我想是老套子了,或者是多此一举了,因为我们每个单元都有点评人做了精彩的点评,我这里就不说了。但是我的印象,所有的发言可以说都是精彩纷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谢谢大家!

图说: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

论坛的最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对给予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帮助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对从全国各地参加本届论坛的,关注关心刑事法治建设、刑事辩护发展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以及律师团体表示诚挚的感谢和祝福,并发出明年之约。

2017年,依旧是10月的第三个周末,我们相约第十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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