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誓华律师受邀来深,“商事犯罪辩护高端刑辩沙龙”成功举办

2017-09-08 王誓华高端刑辩 王誓华高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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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犯罪辩护高端刑辩沙龙”成功举办



2017年9月2日,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下称商辩委)和青年工作委员会联合主办的“商事犯罪辩护高端刑辩沙龙”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多功能厅成功举行。



此次刑辩沙龙由著名刑辩律师王誓华担任主讲、深圳市商辩委主任刘平凡作点评,副主任董玉琴主持本次会议。

王誓华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家川微博少年因言涉罪首席辩护律师,李庄控告案代理人,常熟农民工自卫案、贵阳黎某涉黑案辩护人。

上午,王誓华律师为深圳青年律师作了题为《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律师如何实现高端辩护》的讲座授课。
       王律师在讲座中主要提到如何做好刑辩律师,什么是高端辩护,实体辩和程序辩三个方面。王律师告诫青年律师,要懂得把控方与圆的辩证关系,青年刑辩律师一定要做到“外方内圆”,外在要有自己的棱角、自己的风格,有自己的坚持,内在要以理论和实务做支撑,要多做研究。而老律师要“外圆内方”,老律师有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更要有大智慧,但不能脱离“方”的本质,规则的坚定。王律师还着重分析了高端辩护,即高端案件和“进攻式”辩护,围绕实体辩和程序辩两方面分享如何精准质证、交叉询问技能、律师调查取证等方面的经验,引导现场律师领会如何开展刑事辩护,提高业务水平,拓展专业视野,在不断完善业务水平的同时,采取进攻式辩护方式实现高端辩护,做好刑辩律师。



下午,举行了商事犯罪辩护高端刑辩沙龙,王誓华律师围绕案例,就刑辩律师执业伦理以及实务操作中普遍重视关注的非法证据排除、调查取证、庭前会议等程序方面与深圳市律师进行了自由研讨及互动交流。深圳市律师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表示深受启发,为他们在刑辩工作中遇到的很多疑难问题打开了解题思路。



1、关于律师如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王律师认为,律师不要对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自我设限,不要过多考虑申请之后的实质性结果,只要当事人提出被非法取证了,就应当提出排非申请。同时提醒大家注意,申请排非提供的是非法取证的“线索、材料”,而不是“证据”。“线索”是提供时间、地点、人物、方式等像记叙文一样把事情发生脉络说清楚就可以,“材料”如衣服血迹、伤痕、同监号的证言等,律师不能把这些线索、材料当作证据提交,举证责任在控方,律师不能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王律师重点从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设计原理及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讲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前置”和“局部前置”实质制度,告诫律师“前置”一定要坚持,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一个环节,而是相对独立的“审中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第33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这就是排非程序是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王律师以案例实务分析的方法,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深入展开,为律师朋友提供了如何操作非法证据排除的宝贵经验。


2.关于如何调查取证以及如何减少调查取证的风险?

王律师认为,刑辩律师在刑案办理中一定要善于调查取证,律师的取证工作应当坚持“无限进行”原则,只要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就应该取证,这也是律师行使独立辩护权的体现,对于如何做到善于调查取证,王律师从以下三方面阐明:

第一个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调取未入诉讼卷宗的有利证据,这是刑辩律师获取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一个方法。第二个方面,对每个案件首先进行客观证据材料的调取,之后再进行证人证言的取证,作为客观证据材料的补强证据。第三个方面,强硬申请重要证人出庭(尤其把握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出庭的处理),律师向证人发问的时候,可能会找到一个好的切入点,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在降低执业风险上,王律师的理念是从以上这三个方面调取证据和利用证据,这样可以把律师取证的风险降到最小,只要律师依法依规调查取证就不会有风险。如果刑事案件不取证几乎就回归于“形式”辩护。


3.关于律师如何开好庭前会议?

王律师认为,庭前会议程序其实是一个重复的双置程序,在庭前会议上的程序,庭审时还要重复进行一遍。目前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其实更多是想摸律师的“底”。庭前会议主要是解决程序性问题,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有效进行,不对案件事实证据作任何实质性裁判,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在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简化”质证≠“减去”质证,刑辩律师要有严谨的规则意识。

       庭前会议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程序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现在新的规定写成了“核实情况、听取意见”。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规则,庭前会议不得出示证据核实情况,不能让庭前会议成为开庭的前置,不应把庭前会议的排非程序改成“决定审查”前置“审”,刑诉法解释第63条明确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是,这种庭前会议核实程序无疑会发生出证质证的环节,有他的“前置”进步性,但由于没有刑诉法及相关解释的匹配性,的确不好操作。


4.刑事卷宗是否能够让当事人阅看?

      王律师认为,从一般规定层面看,刑事卷宗证据一定要让被告人阅看。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律师的辩护权就是基于被告人的委托而产生的次生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时所有证据都已固定,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所以让当事人阅看“核实”卷宗证据,是保证当事人享有完整的辩护权。需强调的是,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卷宗证据并不当然属于国家秘密,而即便属于密级的保密材料,也必须让当事人阅看。


      此次研讨会,深圳市律师表示受益匪浅,意犹未尽,希望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王誓华律师今后能给深圳市律师更多的指点机会,能更早地聆听关于庭审发问方面的经验和指导。




文章来源:刑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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