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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吴小晖说:“我不懂法!”(附庭审全纪录)

2018-03-29 环球华人微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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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综合自价值线(ID:value-line)、凤凰网财经等


安邦保险是从一家代销车险的公司起步的,13年时间就崛起成为中国保险行业巨头,总资产规模超过19000亿元,堪称天文数字。


安邦是怎样在强手如林的保险业中快速崛起的?这个问题,恐怕只有被羁押的前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以及吴小晖才能说得清楚。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权力起了关键的作用。 “行政权力”赋予安邦保险了“市场特权”,而安邦保险又把这种特权用金融杠杆放大到了极限,吸引了大量资金“跟庄”。 


过去几年是中国货币超发、金融杠杆率上升、资产价格不断膨胀的时期,热钱如过江之鲫,到处寻找机会。在这样的时候,如果有一个人、一个企业能获得市场特权,给热钱带来超额利润,那么资金会蜂拥而入,加盟他的行列,转瞬间就可以形成一只浩浩荡荡的队伍。


去年财新杂志和安邦集团的几番交火,不断升级,基本预示了一些事情。


主要揭示了少数分子怎样违规构建了一个庞大的金融集团。


其中提到了复杂架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以及把民生银行当成提款机。

安邦回应没从民生银行贷过一分钱款,然后民生银行董事长说“我们对安邦的贷款就是1亿美元”。略尴尬。


然后不到半个月,吴小晖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职。



这事不管是什么样的背景,安邦这样的发家史,很难解释清楚。


比如监管层放水、对成都农商行的蛇吞象,以及说不清道不明的股权和资本来龙去脉。


再看看郭树清的访谈是怎么说的:


既存在股东不作为、不到位,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也发生了少数股东乱越位、胡作为,随意干预银行正常经营的问题。有的股东甚至把银行当作自己的提款机,肆意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少数不法分子通过复杂架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违规构建庞大的金融集团,已经成为深化金融改革和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的严重障碍,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安邦纷繁复杂的资本布局里,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成都农商行。以56亿控股当时1600多亿资产的成都农商行,完成了安邦“资产驱动负债”的历史性跨越。


这桩国有资产买卖,成都方面的时任领导已纷纷落马,据说李春城之后的成都领导对该交易严重不满。


随后的控股民生银行,据说引发了更激烈的反弹。


安邦的整个运作,在业内人士看来还是有专业水准的,好听的一面是监管套利,不好听的一面,就是监管合流了。


触碰底线的恐怕是在股市汇市双线作战的时候,一笔接一笔的海外投资。钱归根结底是从银行和老百姓的手里来的。


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起诉书揭开了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652亿、职务侵占100亿的全过程。


曾几何时,手握2850亿美金的安邦在海外收购上何其风光,而今吴小晖身陷囹圄,摇摇欲坠的安邦已被保监会接管。


为什么要办大案要案,为什么要从“庞大的金融集团”入手,因为他们在高高的杠杆上,停不下来。

吴小晖案9大看点: 


1、3月28日上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2、指控吴小晖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亿元。 


3、指控吴小晖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指示公司高管和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方式,将保费资金共计10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4、被告人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


5、被告人吴小晖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被告人吴小晖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6、吴小晖承认其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 


7、公诉人举证吴小晖通过控制的37家公司入股安邦集团,控制安邦集团股份高达98.22%。 


8、原安邦集团多位高管及吴小晖妹妹吴某某等证人证言证明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


9、吴小晖认为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更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提醒几个细节:


1,2011年吴小晖就无视监管规定诈骗至今。 


2,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7千多亿一直都没事。


3,实际骗取652亿元+职务侵占100亿。这个金额在全球金融史能排上号了吧。 


4,吴小晖通过控制的37家公司控股安邦集团98.22%股份。


吴小晖当庭对所有指控都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以下是庭审实录:


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小晖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告人吴小晖的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名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


审判长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庭前会议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第一,被告人、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无异议;第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第三,控辩双方对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和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吴小晖案。图为合议庭

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一)


吴小晖案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集资诈骗罪。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 ,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仍然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截止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亿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吴小晖案。图为公诉人

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二)


吴小晖案庭审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指控吴小晖职务侵占罪。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阵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图

被告人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被告人吴小晖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公诉人、辩辩护人先后围绕本案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吴小晖讯问、发问。


被告人吴小晖承认其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被告人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


吴小晖案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


公诉人举证:截止2014年12月,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98.22%。吴小晖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决权。


公诉人出示书证,证明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是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萱事长保留了否決权。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公诉人继续举证,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吴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吴小晖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被告人吴小晖表示,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吴小晖案。图为公诉人播放证人作证视频举证。

吴小晖案公诉人继续举证:印证被告人吴小晖通过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达到转移保费至产业公司的目的。被告吴小晖认为,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


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宣读了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吴小晖表示,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公诉人第一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针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说明:第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符合相关法律和专业规定,且鉴定意见已在侦查阶段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告知被告人吴小晖。第二,相关证人证言客观还原了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涉案200多家产业公司,并利用明暗两条线进行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对接划转保费资金等事实。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书证相互印证。吴小晖担任副董事长的职务有工商登记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是否报保监会核准,并不影响吴小晖在安邦的实际任职。


公诉人第二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证明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过批复规模后,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吴小晖表示,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


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称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虛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


证明被告人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取652.48亿元的事实。公诉人还出具证据,证明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


公诉人第三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证明被告人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以及产业公司并未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元保费的事实。被告人吴小晖表示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辩护人提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辩护人提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公诉人证明被告人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未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被告人吴小晖表示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


公诉人出示第四部分证据完毕


包括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等综合证据。


被告人吴小晖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


辩护人提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
   

公诉人举证完毕,被告人当庭表示没有证据出示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并宣读了公诉人已经出示的相关证人证言、财务资料等,用以说明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具有偿付能力。公诉人认可辩护人宣读的证据来源于案卷材料,但认为安邦的报表和相关财务报告是虚假的,证人依据虚假报告得出的认知不能作为客观反映真实财务情况的依据,不能否定指控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的质证意见予以回应,认为安邦原有的财务报告是否虚假没有进行专门鉴定,只是源于公司相关财务人员的陈述,其权威性尚存疑问。


吴小晖案法庭调查结束


针对保监会、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认定函,合议庭经评议后要求该会派员就行政认定函中的相关问题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向法庭作了说明。


原保监会工作人员出庭说明,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虛假注资,并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售投资型业务,骗取许可并隐厝业务编制虚假报告;隐匿并转移巨额保险资金至个人控制的空壳产业公司;持续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报送虚假信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查实,并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相关规章规定。安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原银监会工作人员也出庭说明,被告人吴小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承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


法庭辩论结束


首先,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一、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二、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四、本案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及警示意义。


辩论结束。公诉人认为,安邦财险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投资人的保费,由于吴小晖的行为已造成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产生实际风险。被害人就是保险投资人,由于保监会接管才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并无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资行为系吴小晖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安邦财险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集资诈骗犯罪。


择期宣判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小晖当庭表示深刻反省、认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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