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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抵扣细则来了:养儿供房大病等再减免 最低为零

来源丨每日经济新闻


导读

十月份个税改革的红利刚进钱包,第二波红利又来了!年轻人要租房,中年人要教育孩子,赡养老人,偿还房贷……如何进一步减轻人们的负担?10月20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鲜出炉。征求意见将有15天时间,再经过修改完善,提交国务院讨论,于明年1月1日实施。关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房以及赡养老人的费用如何抵扣?哪些情况可以抵扣?每月税前能扣除多少金额?


比如,小张是独生子女,丈夫也是独生子女,需要赡养三位老人和养育两个小孩,小孩在读幼儿园和小学,还在还房贷,每月月薪在扣除“三险一金”后,小张收入两万,丈夫收入三万。

在今年10-12月期间,按新个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并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按月计算缴纳税款。

相比9月,小张10月交税1590元,减税1530元;她丈夫交税3590元,减税2030元。

从明年1月1日起,若子女教育和房贷利息计算在小张丈夫一方,小张可享受一项赡养老人2000元;她丈夫可扣除的有: 2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子女教育)+1000元(房贷利息)=5000元;

由此,明年起小张交税金额为1190元,丈夫交税金额为2590元,在前述减税基础上,夫妻二人再减税1400元。

再来看看单身的案例。一位北漂小刘,交完“三险一金”后月薪20000元,在职研究生在读,有继续教育支出、租房、赡养老人三项支出可以扣除。

9月,小刘交税3120元,10月交税1590元,减税1530元。

专项附加扣除生效后,小刘还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400元(继续教育)+1200元(北京租房)+2000元(赡养老人)=3600元,计算可得小刘交税金额为930元,再减税660元。


什么是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目前已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专项附加扣除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何为专项附加扣除?它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等六项费用。

这是我国首次在个税制度中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也被普遍认为是我国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一步。

新个税法明年实施后,折算到月收入的个税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算法看似复杂了些,有些人说与其这么折腾,还不如把起征点再提的高一点,达到的似乎是同样效果。

但一位财税专家向记者表示,专项抵扣的最终效果,是让部分纳税人个税感到负担减轻,其长远意义在于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推动大家能够与相关部门互动,有利于民众有序了解,遵循税法,深化个税综合与分类改革,体现税收公平。

对于具体如何定额标准扣除,专家向记者解释称,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老百姓(55.700, 1.66, 3.07%)只要有扣除项的实际支出,大于或小于扣除标准的都按照标准计算。

他举例,一人房贷利息支出每月800月,另一人每月房贷利息支出每月1200元,这两种情况都按照每月1000月的标准扣除。

接下来,我们一个个划重点。


子女教育扣除

1000元/月

社会普遍关心的子女教育如何界定?幼儿园怎么扣?高中到大学能不能扣?

从适用范围来看,包括学前教育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往后子女的义务教育、高中、大学(大专)、硕士以及博士都符合扣除范围。



按照征求意见稿,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这意味着,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将能享受到每年24000元的定额扣除。

需要指出的是,每年12000元或24000元的扣除,既可以父母一人扣50%,也可以由一方扣除10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首套房贷利息扣除

1000元/月

除子女教育外,住房费用方面的扣除也备受关注。

按照征求意见稿,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不得扣除,并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扣除机会。

一位财税专家向记者表示,对比我国与国际上房贷占工资的比例,每年12000元的额度是比较合理的。

此外,首套房贷利息可以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直辖市、省会城市等租房扣除

1200元/月

买房的人享受到了扣除,租房者也不例外。

按照征求意见稿,纳税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租房产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

需要指出的是,在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中,这是唯一一项有地区区别的,主要分三类情况。具体来说: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在其他城市租房,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12000元(每月1000元);

在其他城市租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此外,对于夫妻租房的情况,夫妻在同一地租房,只能由一方扣除租金支出;而夫妻在不同城市工作,且各自在主要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租金支出。

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这意味着,房贷利息和房租只能扣除一项。


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

2000元/月

当前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如何赡养老人成为社会焦点,在专项附加扣除中引入赡养老人支出,可谓抓住了社会痛点。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进行扣除;其中分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况。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分摊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如平均分摊、约定分摊等情况,分摊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此外,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举个例子,一位老人有三个子女赡养,每个孩子可以平均分摊每年24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年8000元;也可以经老人指定或者子女约定,每个子女分别享受6000、6000、12000的扣除额,但每个子女的扣除额不能高于12000元。

值得关注的是,有些情况下,赡养老人不止两位,这种情况会不会增加扣除额度?根据征求意见稿,赡养两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大病医疗限额扣除

每年60000元

在医疗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范围内的自付和医保范围外的自费,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继续教育扣除

每年4800元或3600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分两项:学历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看过专项附加扣除的详细规则后,可以设想下,漂在大城市追逐梦想的年轻人至少有租房项可以扣除,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职场人则可以扣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

因此,大部分个税纳税人都会有一项、两项,甚至最多五项全部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果你的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在7000-30000元之间,按照不等的抵扣标准,可以再有多少减税空间?

根据记者测算,除大病医疗附加扣除和其他极其特殊情况外,假设一人符合四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即享受最高扣除额度,应当这样计算:1000×2(子女教育)+400(继续教育)+1200(租房)+ 2000(养老),总计5600元。



20日起,个税改革中最受关注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开始为期两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年开始你能减多少税?赶紧戳下图一起来关注!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九条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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