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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人类法律进步的阶梯?

来源丨法律品读等

导读

2015年,韩国思密达废除了通奸罪。据说韩国的避孕套制造商的股价都开始飙升了。(韩国)作为通奸的“始祖”(你懂!),思密达通奸罪进步的一小步,是人类法律史进步的一大步!



▌韩国废除通奸罪的始末


2015年2月26日,这是一个不一般的星期四。韩国宪法法院正式通过判决废除了一项长达62年的法律,对通奸进行了非罪化处理。从此,思密达们再通奸就不用担心被刑事治罪了。


9名大法官中的5名投了赞成票,他们认为通奸行为的规范应该留给人们自由意志(free will)去决定。婚姻关系需要通过爱来维持,而不是借助外部的刑事法律来强加。


另外两名法官投票支持废除通奸法案,但是却不是基于自由意志的考虑。他们认为通奸罪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不应该以监禁刑的形式惩罚。


剩余两名大法官投票维持通奸法案。他们警告说,如果废除这一法案,将会使得韩国民众的“性道德陷入混乱”。


评论文章指出,韩国宪法法院的上述判决意味着该国性道德的改变和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在此之前,韩国政府根据1953年出台的一项法律规定通奸罪最多可以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据韩国官方统计,从1985年开始,一共有530,00名韩国人被以通奸罪起诉,平均每年1767人。不过近年来,被判处通奸罪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院对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


1953年法律出台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受害的妻子,因为当时韩国是一个男权社会,婚后妇女的保障力度很弱。随着妇女地位的提升,该法律的原初目的不断被质疑。


因此,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不断有人在宪法法院挑战通奸法案的合宪性。当然无一例外以失败告终。


最近的一次尝试相信八卦的朋友们都不会陌生哦!2008年,韩国影星玉素利的老公提起通奸罪的指控,最终玉素利被判处8个月监禁,缓期两年执行。当时案子一路打到韩国宪法法院,只有1名大法官投票支持废除通奸法案



奇葩的是,该判决出台之后,韩国最大的避孕套生产商Unidus股价应声上涨15%



▌美国通奸合法性


人们常常认为美帝人民对性持开放态度。这实际上是很大的误解。从法律来看,美国许多州都偏向保守。


这一点在数说司法第17期《图说卖淫合法性》的推送中就已经有所呈现——美国只有一个州规定卖淫是合法的。


同样,对于通奸而言,美国绝大多数州仍然视为是一种犯罪。(注意,美国50个州就有50套不一致的法律体系)


因此美国也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几乎硕果仅存的仍然对通奸实施刑事制裁的国家。


直到上个世纪中期,绝大多数美国的州仍然将通奸视为刑事犯罪。


此后,不断有州废除通奸罪,比如宾夕法尼亚州在1973年就废除了这一罪名。


近年来废除通奸罪的州还有西弗吉尼亚州(2010)、科罗拉多州(2013)、新罕不什尔州(2014)。


尽管如此,截止到2014年底,美国50个州中仍然有21个州将通奸视为刑事犯罪。


其中,5个州将通奸视为刑事重罪(felony),而剩余16个州将通奸视为刑事轻罪(misdemeanor)。



▌欧洲各国通奸合法性



在英美法系的历史上,通奸都是一项刑事重罪(felony)。1707年,英国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John Holt指出,男子与另外一名男子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对财产最严重的侵犯”(the highest invasion of property)


英国1751年出版的一部百科全书还把通奸视为仅次于故意杀人罪的严重犯罪。


不过,对于通奸的处罚不断降低到道德的谴责。尤其是从19世纪开始,在西方绝大多数国家中,通奸已经被普遍从刑法中抽离出来。


现阶段所有欧洲国家都已经不把通奸视为刑事犯罪。


在欧洲范围内较晚实现对通奸行为非罪化的国家有意大利(1969)、马耳他(1973)、卢森堡(1974)、法国(1975)、西班牙(1978)、葡萄牙(1982)、希腊(1983)、比利时(1987)、瑞士(1989)、奥地利(1997)、罗马尼亚(2006)。


略微特殊的是土耳其。土耳其一直将通奸视为一种犯罪。这一状况直到1996年前后才有所改变。当时,土耳其国内各界认为原有通奸法案有明显的性别歧视。因此主张通过新的通奸法案。然而,在欧盟的干预下这一修法计划被搁置。


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受理了许多涉及通奸被辞退的案件。许多在宗教组织工作的被告人因为通奸而失去工作。


从目前来看,欧洲人权法院并没有得出统一的原则,而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因此,在有些案件中,原告人胜诉;在另一些案件中,原告则败诉。


▌亚洲各国通奸合法性


在亚洲,我国台湾地区和菲律宾明确规定通奸仍然是一种犯罪。


日本到1947年就废除了通奸罪,而韩国直到2015年才废除。


通奸在我国大陆地区不是一种犯罪,但却是离婚成立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然,也是反腐的重要方式之一。呵呵呵~~~


印度的涉及通奸的法律较为奇葩。该国法律规定,通奸是指一个男子在没有得到女子丈夫允许的情况下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女子的丈夫同意,则不认定为通奸罪。


更奇葩的是,通奸罪只能起诉与已婚女子发生性关系的男子,该男子最多可以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而通奸的女子则不得被追诉。


正因如此,印度国内有许多人主张这一法律带有严重的性别歧视。


西亚许多国家对通奸的处理则严厉了许多,甚至可以被判处死刑。比如在沙特阿拉伯,通奸罪的处罚就是用石头活活砸死。



▌通奸与石刑


石刑(stoning)无疑是对通奸处罚各种方式中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刑种。它是用石头活活砸死通奸人员。


这一行刑方式主要在伊斯兰国家中适用。


根据国际组织的统计,目前世界范围内对通奸实施石刑的国家和地区一共有15个(详见下图)。



其中,只有伊朗1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在实际执行石刑(上图黑色区域)。


有5个国家规定石刑合法,也宣判石刑,但却没有执行石刑的记录,它们分别是尼日利亚、苏丹、沙特阿拉伯、也门、阿联酋(上图橙色区域)。


毛里塔尼亚虽然立法规定石刑是合法的,但却没有实施(上图绿色区域)。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有3个国家立法虽然禁止石刑,但是在司法体系之外,民间却仍然执行这一刑罚。它们分别是马里、伊拉克和阿富汗(上图红色区域)


据说根据伊斯兰法律,要证明通奸罪也很难。因为控告者需要找出4名目击证人来证明婚外性关系的存在,并且这4名证人需要有良好的声誉。(通奸被4个人同时看到,这得要在什么场合通奸?)


这也是为什么石刑虽然还存在,但是却较少被适用。其原因之一很可能在于较高的证明标准。


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样,伊朗是全世界唯一一个立法认可石刑,且司法体系也在判决和执行石刑的国家。那么,伊朗的石刑究竟如何呢?(见下图)




伊朗法律规定,男性和女性执行石刑的方法略有不同。上图左边为女性,右边为男性。


执行时,行刑人员会把受刑人包好(有点像包粽子。。。),然后埋到土坑中。


男性埋到腰部,女性埋到胸部。然而开始行刑,也就是砸石头比赛。


不过有趣的是,伊朗法律规定,如果受刑人能够从坑中逃脱,则他/她可以重获自由。


也正因如此,伊朗的石刑被认为有严重的性别歧视,因为女性逃脱的难度比男性大许多。其实小编觉得都挺难的,不是吗?!


废除通奸罪的10个进步意义



一、通奸罪的设立对旧时统治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非公正行为。


旧中国是封建社会制,从一个家庭到一个国家几乎全部沿用一人高高在上制,而很多朝代的通奸罪是可以设私刑的,这就无疑失去公正性,而是一部分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主观行为。


现代社会,对于通奸罪采取法律上的一刀切制度,而把当事人的情感基础和沟通交流置之事外,同样有失公平和不合理。


二、通奸罪更多的是残害妇女的罪魁祸首。


中国人历来视“私通”为一种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而在通奸罪中,男人与女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同的。


我们所熟知的残忍的性惩罚工具几乎都是针对妇女的,比如木驴、贞操带等,很多刑具让人受尽折磨而死,而犯了通奸罪的妇女被实施任何刑法时,几乎都要“去衣受刑”,以示羞辱。而这种变态的行径却对行刑者、监刑者和观刑者来说是很惬意的行为。



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平等以及妇女解放的历史潮流下,古时的通奸罪是越来越值得唾弃的。


三、通奸罪在现代社会已经形同虚设。


在现代社会人性解放的潮流冲击下,通奸罪的设立已经形同虚设,比如韩国妇女发展协会本月15日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婚外情现象在韩国较为普遍,接近40%的韩国已婚男性有过至少一次出轨行为。


而这40%的男性中,除非是出于被发现而受到惩罚,更多的却是“逍遥法外”。所以,通奸罪已经形同虚设,完全不能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了。


四、通奸罪的设立加速现代家庭的解体。


绝大多数的通奸行为并不是以解体彼此家庭为基础的,而可能只是出于一时头热,放松或其它原因。也就是说,通奸行为并不影响社会中家庭的稳定存在。


如果当事人事后内心受到谴责从而更加珍惜家庭,那么通奸罪的设立就纯属多余。在很多情况下,通奸行为发生后一般都会被隐瞒,因为还在乎老公或老婆的心里感受,不想失去。这时如果通奸罪强行介入,或许本来一个好好的家庭就因对方的不能容忍而解散了。


韩媒称,废除通奸罪后,避孕套生产商股价上涨15%,这里面至少包含了这样一条信息,通奸行为后并不希望有额外的事情或伤害发生,包括对当事人的家庭。


五、通奸罪侵犯了个人隐私。


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保护个人隐私,而通奸行为在一定程序上来说,并非是一种显在的伤害行为,即通奸行为一般出于你情我愿,而且在私密场所发生,一般不会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伤害。


这就像个人在家偷看黄片警察却非要找上门送进监牢一般,自己在家看,没有传播,没有影响和伤害他人,更多的是一种“自我”的行为,如果这种“无害”的隐私法律也要管的话,会不会反而是个人更受伤害了?


另外,如果这种羞于启齿的事情被法律强行曝光,会不会对个人的家庭,亲人或者朋友的伤害更大?



六、通奸罪违背人性自由发展的原则。


通奸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个人在寻求一种更加放松和快乐的生活,这是人性所要自由追求的。通奸罪的设立防碍了人们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权利。比如,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下。


近年来反映的已婚农民外出打工问题,走到哪哪里找个临时伴,做“临时夫妻”,互相照顾,成了很多人身体和精神上的寄托。


七、通奸罪有违背个人的“性自主权”。


通奸行为也存在于一些未婚人士如果和已婚人士案件中,如果通奸罪成立,这对未婚人士是不公平的,有违个人的性自主权。因为未婚人士是没有义务“忠于”对方的,TA可以自主选择朋友,在进入婚姻前,并不受法律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约束。


八、通奸是家庭事务而非国家掌控。


通奸行为更象是夫妻两人的家庭事务而非国家法律需要介入调控的。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存在通奸行为,应在夫妻感情基础的考量下,更多的看双方的对待和积极的处理态度,而不是由法律一刀切的采用惩罚的做法。


中国人历来“家丑不可外扬”,自己的老公或老婆有通奸行为,大部分是自己宁肯捂着也不肯透漏给外面半点风声的。很多情况下如果传出去,通奸行为得不到收敛而更加不在乎,双方家庭可能真的反而不保了。


九、通奸罪的废除能强化个人性道德意识并保护无过错方利益。


通奸行为毕竟是守法公民所不耻的,在法制社会,一时糊涂的通奸行为有可能会强化个人的性道德从而更加珍惜当下稳定而温馨的家庭。


从另一方面来说,无论发生什么事情,法律是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而通奸行为在儿童监护、赡养费和经济补偿等方面是有相应惩罚措施的。


十、通奸罪废除更能提高现代爱情婚姻的存在质量。


在当前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爱情婚姻的量大低质凸显出来。通奸行为的发生反而成了考验夫妻婚姻质量的一把标尺,夫妻相爱或者家庭幸福,通奸行为就几乎不会存在,如果夫妻关系淡漠或者家庭暴力频发,通奸行为就相应增多。废除了通奸罪,从一定意义上让低质的婚姻不堪一击,或者需要家庭里的双方做出反思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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