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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的深意,大多数人并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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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猫哥的视界、连岳


2月27日司法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个文件瞬间引爆了舆论。



 

网民反应之激烈我估计可能连有关部门都没想到,所以,最后在微博上发布文件的司法部还关闭了评论。



这个文件本质而言就是给外国人取得中国的永久居住权开了三个口子,一个是精英,一个是中坚、一个是婚姻。我们一个一个来说。




       

01

精 英


首先说说精英。


我是赞成给外国精英提供一个永久居留中国的机会,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引进精英人士都是非常有利的买卖。


美国经济在20世纪腾飞,能够成为全球科技最发达的国家,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从欧洲挖了大量的精英。


比如爱因斯坦就是德国人,因为犹太血统被迫害,然后就去了美国,最后获得美国籍。


绝大多数时候,美国对外来移民——特别是有真本事的人才绝对是肯下大本钱的。


二战还没结束,美国就搞了一个“回形针”计划,派出特别行动队,拿着1500名德国优秀科学家的名单执行抢人计划。抢来的人才给国籍给房子给高薪待遇。


苏联解体之后,美国又制定了过渡与腾飞计划,有计划成规模从苏联研究所、工厂中挖人,三年时间就从前苏联挖来了2.95万名科学家与工程师。


这个先进经验我们得学习。


现在我们面临百年未见的大变局,很多国家都面临内卷式困境,这个时候,我们必须要做好“挖人”的准备。


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91年苏联解体,然后乌克兰独立之后经济也面临困境,有一大批乌克兰军工专家来到中国,为中国军工科技的发展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这是特例,过去我们对外国人拥有永久居住权卡得很死,现在必须出台明确的政策来管控这个问题。


2004年,我国就出台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这个文件主要针对的就是引入“精英”人士的管理。通过十几年执行也发现存在很多问题,现在这个条例(征求意见稿)其实就是对2004年的制度进行完善与修订。


下面,我们来比较一下这个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管理办法的区别。


现行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表



通过以上的比较,相对现行办法,现在的条例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


一是要取得永久居留权,其核心原则是满足第三条“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


二是细化标准,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更加细致的体现;


三是更加严格,无论是人才引进还是投资,都以实际贡献为评判标准。


所以,这个征求意见稿比现行办法应该更科学,更好执行。



       

02
 

中 坚


关于“中坚”,这个条例第十五条就是针对这个群体。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这段是什么意思呢?


我们国家正面临产业升级的关键时刻,必须承认在大飞机、芯片、汽车、仪器仪表、材料工艺等高端产业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


这种差距不是挖几个领军人物、尖端人才就可以弥补的,我们需要整个产业链中坚力量的补充。


换个思路讲,如果我们到国际一线跨国公司挖不到领军人才怎么办?难道就不可以挖一些关键环节的工程师?美国针对前苏联的过渡与腾飞计划,三年挖了2.95万人,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中坚”型工程师。


从第十五条来看,我们对“中坚”的标准很高的。当然也有人抬杠,觉得三倍工资标准很低,如果是一个小县城,三倍工资可能只有10来万元,嗯,可能有人觉得年收入10来万不算人才。


但是这些人可能选择性地忽略了最后有一条“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也就是说,真遇到这种极端情况,也不是当地政府能说了算了,还得上报国家移民局来审核确定。


顺便说一下,被舆论广泛质疑的第十七条,大多数人都没搞懂这一条内容针对的对象。



这个十七条第一款属于为“婚姻”开的口子,我们后面会详谈。第二、三款是引进“精英”与“中坚”的配套政策。


你引进一个外国科学家,或者工程师,总不可能只允许他一个人获得永久居住权,不准他的直系亲属(不是旁系)——也就是不允许他的父母、子女获得永久居住权吧?那别人怎么能在中国安心工作?


没有这个配套政策,所谓的鼓励引进“精英人才”就是一句空话。美国的移民政策也是允许获得绿卡的直系亲属同样可以获得绿卡。


       

03
 

婚 姻 


下面谈谈“婚姻”这个口子。


这个争议很大,我就详细谈谈这个问题。


为啥要开“婚姻”这个口子?我个人的理解是要解决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迫在眉睫已经到了不得不正视的地步。


这就是农村几千万光棍的问题。


人口问题牵涉民族的基本前途,而我国人口最大的问题就是性别比例失衡非常严重。



看上去问题不大是不是?那你继续往下看。


也就是说,性别比例失衡主要集中于年轻人群,在90后年龄段,性别比已经突破110,而到了00后,性别比已经突破118。


这意味着,将来约18% 的00后男生无法配对到同年龄阶段的女生。



李树茁等学者研究发现,我国从2000年以后出现严重的男性婚姻挤压,2013年之后中国每年男性过剩人口在10%以上,2015—2045年间将达到15%以上,平均每年大约有 120万男性在婚姻市场上找不到结婚对象。



不仅未来性别失衡越来越严重,更严重的是随着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将加大城市与农村的男女比例失衡。


城市有一种虹吸效应,它不但能吸引资金、人才向城市聚集,更麻烦的是,它对男女虹吸能力有巨大的差异——


简单的说就是农村男人没点本事没法在城市立足,但是女性却可以通过婚姻的途径轻易的在城市立足!


本来全国就存在男女性别失调,城市又吸引了更多的女性,最后加剧了农村男女比例的失调。



现在城市居民可能不知道农村男青年找对象有多困难,这么给大家说吧,现在越是贫困地区男女比例越是失衡,很多贫困农村的女人——即使长得丑一点,年龄大一点,还生过孩子是个寡妇,一定会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农村男光棍踏破门槛找上门提亲!这个妇女不仅可以任意挑选对象,还能提出大额的彩礼甚至房车的要求!


是不是很震惊?


2011年华中科技大学刘舞燕研究员曾经做了一个《农村光棍的类型研究》报告,在报告里选取了河南、湖南、贵州三个村子作为样本,研究了农村光棍率的变化。


豫湘黔三村光棍率变化图


从这个图可以看出,从1991年过后,三个村子光棍率就急剧飙升,遗憾的是这个数据只统计到2006年。



       

04
 

  重大社会问题


城市居民不要觉得农村光棍问题是农村的现象,与自己无关。请记住,农村光棍问题不解决,一定会造成全国性的重大社会问题。


3000万农村光棍啊!

谁能无动于衷?

你敢无动于衷?




这个案件震惊全国,小女孩的遭遇非常让人同情,但是大家知道案件的基本背景吗?据凤凰新闻报道,案发地所在的村子彩礼金高达16万,全村就有100多个光棍娶不上老婆。


农村光棍问题不但会衍生出针对女性的犯罪问题,还将衍生出妇女儿童拐卖的犯罪问题。



一年三千多拐卖妇女儿童案例啊!这就是每年有三千多个家庭的毁灭!就是上万个家属人生的崩塌!


谁能无动于衷?


为啥2008年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急剧增加?因为这个时期农村彩礼金额也同时在急剧增长!


近几年民间要求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直接死刑的呼声很高。但是如果法律真这么定,不但无助于解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还有可能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造成更大的伤害!


逻辑很简单,如果贩卖妇女儿童就一律死刑,那么就意味着只要贩卖妇女儿童继续犯罪的边际成本为0!那么,不但会导致在贩卖过程中妇女儿童会受到更大的伤害,而且一旦有暴露的危险,人贩子将毫不犹豫的将妇女儿童杀害灭口。


请记住,只要需求存在,那么,任何措施都无法消灭渠道。


比如,我国对贩毒惩罚空前严厉,只要贩卖60克以上的毒品就是死刑,那么消灭了贩毒行为了吗?


没有!


因为吸毒的需求存在,你的力度再大,也消灭不了贩毒的现象。


所以,只要农村存在买妇女儿童的需求,那么,就永远消灭不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而且更残酷的是,随着农村男女比例失衡越来越严重,那么农村彩礼金额还会继续增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也会随之增长。


这是铁一样的经济规律。


怎么办?怎么解决农村男女比例失调的问题?

       

05 

 开正门、堵偏门


国家不可能出台政策限制农村妇女在城市落户,现在的农村对女性却缺乏吸引力。


唯一的办法就是开一个婚姻的口子,让我们可以引进外国妇女来解决农村光棍的问题。现在中国女性不愿待在农村,但是很多第三世界国家的农村妇女愿意啊!


我们的农村通电通水通电视与网络,还有各种对口扶贫政策,还有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这些条件对于很多国家的妇女都非常有吸引力。



某大V发文公开提出“禁止引进底层人员”——其实就是反对开婚姻这个口子。某大V是中产阶级,他的观点也是屁股决定脑袋——赞同引进精英人士,限制引进中坚人才(担心抢了自己的饭碗),反对引进底层人员。


我就想问一问。

难道城市中产阶级就可以对农村几千万光棍无动于衷?

难道城市中产阶级就可以对农村高额彩礼让很多家庭一夜赤贫无动于衷?

难道城市中产阶级就可以对越来越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无动于衷?

难道城市中产阶级就可以对湖南凤凰性奴案无动于衷?


作为城市中产阶级如果对这一切都无动于衷,

我就冒天下之大不韪站在农村几千万光棍立场上说一句公道话——

“你们城里人抢了我们农村人的老婆,难道还不允许我们去找国外女人做老婆?”


要知道,婚育权是基本的人权,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步颁布的法律就是《婚姻法》。
这个婚姻法从本质来讲是维护两个人群的权利,一个是维护女性的财产分配权(因为在任何社会女性的平均收入都要低于男性,)其二,就是保护广大普通老百姓的婚育权,因为一夫一妻制度就是对高端人群的那啥“限购”。
现在我们一些网络意见领袖试图带节奏引导舆论剥夺农村几千万光棍的婚育权,这种行为非蠢即坏!


再看一则新闻。




还是那句话,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人做这个生意!国家出台这个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就是开正门,堵偏门!


同样是花钱娶老婆,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农村光棍如果承担不起高额的彩礼金,他就有可能花较少的钱让人贩子去拐卖妇女儿童,那么,为什么不把这个需求引导到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从国外引进妇女呢?


最后说一下被公众质疑的第十九条。


这一条啥意思?


这是要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每年涉外婚姻有4万多起,这是合法的,还有不合法的——就是农村光棍从东南亚买“媳妇”的现象。


别人都成了事实婚姻关系,有的娃都生了,如果达到条例的规定——婚后生活超过5年,并且有稳定生活来源与住处,你难道还不能给她永久居留权?难道一定要拆散这样的家庭,把这些外国妇女驱逐出国?


这就是“正当理由”!


是的,过去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即使有这个“正当理由”我们的公安机关只能这样做,这很不人道。现在就是要打上这个法律补丁。




06


心理防卫过当


静观几天来的言论,有些情绪,已属狂躁与恐慌,明显与法条无关了。这是心理防卫过当,过当则意味着有创伤,我多少可以理解这创伤。
这几年,全球范围内,移民的负面感受更浓。
欧洲高福利国家引发的偷渡潮(这是单方面强行移民),所在国精英阶层被白左观念绑架,不仅不敢反对,反而以泛泛的“博爱”、“自由”、“人权”纵容这些偷渡,而这些新移民,除了享受高福利以外,在宗教、生活方式上又体现出了令人不快的排他性,甚至带来更多的犯罪。这是毁灭性的。很多中国人害怕步欧洲后尘,好不容易开始一点富裕和平的景象,将化为泡影。
这种担心也不是毫无来由。在新闻中,外国人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并不少见。警察对他们的报案特别上心;大学以更低标准录取他们,甚至还有令人心理极度不适的“伴读”——即使是个别现象,打击也很大,外国人在中国像是高等人,正常人当然不喜欢这种高等人多起来。
而中国的精英阶层,似乎也暂无纠偏能力,他们两极分化,一是哈美派,欧美白左化,体现为两个凡是——“凡是中国的,都坏;凡是欧美的,都好。”——比如最近防疫,中国的防疫举措,得到了联合秘书长、WHO、甚至美国官员的赞赏,但哈美派抓住防疫中的缺失,不管有的没的,就是认定中国做得不好,甚至坚持认为中国人应向世界道歉。另一极端是大国沙文派,也有自己的两个凡是——“凡是中国的,都好;凡是欧美的,都坏。”他们嗅觉过于灵敏,到处抓汉奸。这两派都源于同样的自卑心理,人的本能,察觉得到这自卑,然后将后果想得极严重,以为中国内地人将来也会像香港人一样,心理退化到打着美国英国的旗帜乞怜,只恨自己是低等的中国人。
人的心态正常化以后,移民,人在哪里永久居留,都是小事。人类祖先走出非洲,就是一部不停止的移民史。
一个强大的国家,体现为在移民上有特权。你强大了,在你这儿有机会、有财富、有和平,想来的人才会多起来,一个被人嫌弃的穷国,出台什么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那像个笑话,除了几个猎奇的冒险家,谁会来呢?来的人多了,你可以挑肥拣瘦,精英我要,勤奋努力的我要,其他渣渣,一个也不要。欧洲人如果不是愚蠢地打完一战打二战,醉心于自相屠杀,把人才赶到美国,美国现在都未必能取代欧洲。中国与美国,现在的差距,除了经济,一个重要的观察指标就是,在很长的时间里,中国的精英热衷于移民美国,这个趋势停止了,逆转了,不仅华裔回流了,连美国本土精英也来中国找机会了,那才真是强。
只要中国持续强大,一定要面临移民问题,一定要让人拿永久居留权,否则,大量的商业、研究、合作都受障碍,这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一个强大的国家,害怕他国精英流入,这是逻辑无法自洽的事。
少数精英,当然可以辨识,成就摆在那里。可一般人,怎么辨别他是“勤奋努力”还是“懒惰寄生”?这不难做到,测算出其是净纳税者即可,他交的税减去他享受的福利,还是正数。欧洲之所以陷入移民泥潭,就在于他们无法做到这点,反而吸引了只想要福利的净食税者。我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坚持了这个原则,并没有爱心泛滥地白左化,不加区别地打开大门。即使在操作过程中,有漏洞出现,补强也不难,法律是可以修改的、可以进化的。
舆论反弹得那么厉害,可能真是心理建设还没达标,对外国人,要么只会仰视,要么只会鄙视,来了不知怎么办,索性你们不要来。要学会平视,只能交给时间,中国更加开放,见识的外国人多了,坏的赶走,和你合作创造价值的,这样真实的好人,你也会希望他生活安定,有永远居留权。


07


结 语



现在因为有些阴谋论带节奏,所以网络上形成压倒性的反对声音。这里我就冒着网络的炮声给出我的观点。


所以,我觉得这个一个好政策,我们都应该大力支持这个政策。


即使不考虑引进精英人才对国家未来发展的好处,即使站在利己的立场,我们也得支持!


男人应该支持,开一个婚姻的口子,引进外国女人,有利于大幅度降低彩礼金,大幅度降低娶老婆的成本;

女人更应该支持,因为这可以大幅度减少对女性的性犯罪,可以大幅度减少针对妇女儿童的拐卖犯罪,让你与孩子更有安全感。


现在网络舆论已经形成情绪暴力,很多人留言说如果这个条例通过了,那这个国家就毫无希望了。恰恰相反,如果网络的舆论暴力导致这个条例通不过,那才是灾难。


以下是《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欢迎大家留言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应当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材料,按规定接受面谈,并留存指纹等人体识别信息。

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不受居留地限制,并可以直接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手续和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进行登记。

对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优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事由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和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批准永久居留资格,并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明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本人照片、永久居留身份号码、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等。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式样,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

(六)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满足前款居留时限要求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居留时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或者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受理回执,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补发的决定。

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期间,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核查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的实际居留时间、居留地、国籍变更以及在中国工作、生活等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缴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一)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二)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死亡的;

(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宣布作废的。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服务和待遇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有关规定办理。永居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又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入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者向海关补税。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入出境货物、物品通关事宜,参照居民旅客规定办理。

永久居留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从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选。

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缴存地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本地区内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参加社会保险、购买自住自用房以及本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待遇事项本条例未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履行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应当受理的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未予受理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配合信息核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永久居留外国身份证件效力的。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永久居留外国人居留地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登记的;

(四)有其他违反出境入境法律规定情形的。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的,同时取消推荐资格。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居留地是指与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事由直接相关的,申请人的引进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投资地,以及本人或其配偶、投靠人或赡养人的经常居住地等。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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