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猥亵案:每一份司法裁决,都应该是惩恶扬善的宣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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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拾遗(ID:shiyi201633)
作者:拾遗
导读法律不是针对善,而是针对恶来制定的。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1
永州猥亵案,
最近上了好几次热搜。
我也想说说这个案子,
不是为了蹭热点,
也不是为了批评警方,
是真心想聊聊这个案子本身,
因为这个案子非常典型。
所谓典型,
就是相似的案子相似的判处,
在这十来年里多次发生。
2
随便举几个例子吧。
比如,2016年王庆案。
王庆开车带妻子去做产检,
途中发现两小偷正在作案,
于是上前阻拦,
两小偷驾摩托车逃跑,
王庆开车追赶。
在一个弯道处,
摩托车飞了出去,
两小偷一死一伤。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庆被警方刑拘。
此事引起巨大争议,后警方撤销此案。
比如,2017年杨君案。
那一天杨君进入电梯后,
发现一名老人正在抽烟,
于是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
老人自尊受损,很不爽:
“你没资格管我。”
于是两人发生言语争执。
老人一激动,竟然猝死了。
其家属将杨君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杨君赔偿15000元。
此事引起巨大争议,后改判。
如果你百度一下,
就会发现类似的案子类似的判罚,
在最近十余年里发生得特别多,
所以真的很有必要仔细分析下永州猥亵案,
这样公检法部门再遇到类似案子时,
就知道怎么处理才更加公正更加得民心。
3
我们先来回述一下案件发生过程。
永州市某职高学生小艾和小胡,
进入某商场购物。
这时走过来一个男子——雷某。
大家可以看看上面这张动图,
雷某本来是往前直行,
但在看到女生小艾后,
突然改变了方向,
然后用手肘撞击了小艾的胸部。
小艾胸口很疼,
就把此事告诉了小胡,
于是两人上前质问雷某。
结果雷某不仅不承认,
还说小艾是想碰瓷,
于是小艾就拔打了110。
在等待警察赶来的过程中,
双方在保安带领下,
前往监控室查看监控,
监控里的视频显示:
雷某确实用手肘故意袭击了小艾胸部。
为什么说是故意呢?
因为通过监控视频发现,
雷某还用同样方式袭击了另一个女生。
雷某见事情败露,拔腿就跑,
于是小胡便上前追赶。
由于前不久意外受伤,
小胡的右手打了石膏,
不能用手去抓雷某,
所以只好用上了脚。
前两脚他都踢空了,
第三脚踢倒了雷某,
制止了雷某的逃逸。
民警赶到后,将三人带到派出所。
在民警的主持协调下,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雷某赔偿小艾300元医院检查费,
以后双方互不追责。
没想到6天之后,
小胡接到民警打来的电话:
“雷××那天被你踢倒后摔伤,
右肱骨和右股骨发生骨折,
现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小胡爸妈听说雷某要做手术,
便前去医院交了1万元手术费。
一个月后,民警再次主持调解,
雷某要求小胡赔偿20万元,
小胡爸妈觉得不合理,没答应。
调解失败。
2020年8月21日,
警方以嫌故意伤害(轻伤)罪,
将小胡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
4
▲猥亵者雷某
此案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
争议的一个焦点,
就是小胡此举算不算正当防卫?
我咨询了多位律师,
律师们都一致认为:
“小胡此举不算正当防卫。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
这都不算猥亵行为发生的当场,
也不能认为猥亵行为还在发生中。
小胡踢人的时候,
猥亵行为早已经结束。”
既然小胡此举不算正当防卫,
那小胡踢伤人这个行为,
其实就有两种认定方式。
第一种叫“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也叫迟误防卫,
是指对已经结束的不法行为实施的防卫。
事后防卫如果造成严重后果,
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叫“扭送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小胡追赶逃跑的雷某,
符合“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的扭送。
这样的扭送,其实可算见义勇为。
即便扭送行为存在过当,
也实在不宜以犯罪论处。
5
▲小胡父亲接受记者采访
是算事后防卫,还是算扭送行为?
警方选择了前者。
这样的认定引起轩然大波,
大部分网友都觉得不公平:
“这个搞猥亵的雷某,
竟然只被罚款300元。
而见义勇为的小胡,
不仅付了1万元医药费,
还要面临20万元赔偿,
最可怕的是,他可能还要坐牢。
以后再遇到性侵猥亵行为,
谁还敢上前阻止呢?”
这个案件的影响很大,
这几天数次上热搜,
大家纷纷为小胡鸣不平。
受舆论影响,8月26日,
永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
提交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虽然解除了刑事拘留,
但恶劣影响已经产生。
所以,公检法在办理类似案件时,
真的应该吸取“教训”了。
6
吸取什么教训?
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
在《法学导论》中说过一句名言:
“法律不是针对善,
而是针对恶来制定的。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
那么它本身就会越好。”
也就是说,
法律制定的宗旨,
应该是惩恶扬善。
法律越是以制止恶行为前提,
就越有利于实现公正。
反之,如果善行被拿来追责,
哪怕只是一点,
也是会对社会造成重大伤害的。
“法律不制裁恶,就是在制裁善;
法律制裁善,就是在鼓励恶。”
所以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
一定要注意“惩恶扬善”。
7
如何惩恶扬善?
刑法中有个概念叫“期待可能性”,
如果把“期待可能性”延伸一下,
跟惩恶扬善的法律宗旨相结合,
公检法在司法办案中,
就应该养成这样一种思维:
如果你期待以后少发生这样恶的行为,
那在办案中就应该严惩恶。
如果你期待以后多发生这样善的行为,
那在办案中就应该宽容善。
具体到这个案件就是:
如果你希望以后社会上少点性侵猥亵,
那就应该严惩雷某,
不仅不能以处罚300元了事,
还应该对他进行行政拘留,
并调查他还有没有其他猥亵行为,
因为他很可能是个惯犯。
如果你希望以后社会上多点见义勇为,
那就应该宽容小胡,
一位网友说得很相像:
“除了巨石强森,
如果不动手不动脚,
谁也难以将一个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所以即便小胡有些过当,
也实在不宜以犯罪论处。
8
这起案件曝光后,
很多网民在微博上说:
“我以后再也不会见义勇为了。”
“如果有人猥亵我朋友,
而且在警察来之前就逃跑了,
我是不是应该帮他打个车?”
“以后看见犯罪分子逃跑,
千万不能追,更不能阻止,
最好说声你慢点走。”
…………
从这些言论可以窥斑见豹,
这起案件的影响有多恶劣。
法学上有一句名言:
“委屈善产生的破坏力,十倍于百倍于放纵恶。”
十年前发生的几起老人讹诈案,
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这些案件虽然已经过去了多年,
但时至今日,
社会道德依然没能恢复至之前的水平。
现在看到倒地的老人,
大部分人依然不敢上前搀扶。
为什么会这样呢?
因为人是聪明的动物,
最擅长趋利避害。
这几天,看到好几个网民说:
“国家宣传并倡导见义勇为,
但在司法中却抑制见义勇为。”
这句话,入木三分地说出了此类案件的恶劣影响。
所以,公检法真的应该吸取教训,
办案时一定要有“惩恶扬善”思维,
不能对坏人太好、对好人太坏,
不然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寒心效应。
9
说完惩恶扬善思维,
我还想说说“人性的温度”。
法律是黑白之间的一道墙,
而公检法就是筑墙的人,
筑墙的人,
不应只是冷冰冰的法律机器,
还应该是一个有温度的人。
这两年,美国法官Caprio,
在微信微博上特别火,
因为他断案太有人情味了。
随便举一个例子:
一位女士因违章停车被告上法庭。
Caprio问女士:
“你明知道库欣街10点前不准停车,
而你停车时间是9点59分58秒,
所以你违法了。”
但一看仅仅只差2秒,
Caprio看不下去了,转身问警察:
“因为两秒你就想把姑娘送进牢里吗?”
警官说:“规定了10点就是10点,早一秒都不是10点。”
Caprio对女士说:“你有什么想辩解的?”
女士说:“可我的表显示是十点啊。”
Caprio说:“你想把责任推给表吗?”
女士说:“表的时间确实已过10点。”
Caprio回头对警察说:
“女士相信表,那我就相信她。”
Caprio这样人性的判罚还有很多,
但美国人并没觉得他判罚不公正,
相反,他赢得了无数美国人的喜欢:
“Caprio法官,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严谨和人性的光辉其实并不冲突。”
法律学者李泽有句话说得好:
“中国和欧美司法的差距,
往往不是差在法律条款上,
而是差在人性的运用上。”
没错,最大的差距是人性的差距,
人性,才是我们最应该追求的。
法律人是需要理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人性。
10
以前我在报媒做记者的时候,
认识了一位法官周明。
周明在基层法庭做法官时,
曾经遇到过一件案子:
一位老太太儿子刚死,
她就被媳妇告上了法庭,
“媳妇要求分割老太太儿子的遗产。”
开庭那天,周明见到了老太太。
老太太精神接近崩溃,
一个劲地在那絮叨:
“我儿子骨灰还没回来,我就成了被告……”
周明一页一页翻看案卷,
心也一点一点发凉:
“市区房屋登记在儿媳妇名下,
银行贷款是小夫妻一起还的,
车辆登记在媳妇名下,工资是儿子的。”
按法律规定,
这些都是儿子夫妻的共同财产,
“作为遗产分割的话,
老太太份额很小。
最关键的是,儿媳妇明确要求,
这房屋应该归她。”
老太太接到传票后,
抱着一男孩来到法庭。
男孩是他领养的,用来延续香火。
老太太眼里充满绝望:
“如果将房子判给她,我就去死。”
按照现有的证据,判罚并不难。
但不难的后果可能就是——老太太自杀。
周明不想面对这样的结果,
于是开始大范围调查。
跑房产公司,跑物业公司,
跑老太太儿子工作过的公司……
十几趟跑下来,案件事实逐渐清晰:
“买这个房子时,
老太太儿子大学才毕业几月,
不可能拿出几十万房子首付款,
那时老太太儿子和媳妇也还不认识……”
调查清楚后,周明作出判决:
“我将汽车判给了媳妇,
将房子所有权判给了老太太,
由老太太负责偿还全部贷款,
并给予媳妇二十多万元。”
对这个判罚,媳妇也没有异议。
老太太把判决书放在儿子坟头上,
泣不成声地连连感谢。
周明目睹此景后,
说了一句让我铭记一生的话:
“能让刚性的法律产生人性的温度,这就是法官的价值。”
最人性的,就是最好的。
自从有法律以来,无论中外,
最震撼人心的判罚,
都充满了人性的光辉。
“经典判罚的温度,就是人性的温度。”
正如卢梭所言: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
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11
一位法律学者说得特别好:
“法律从根本上讲应该体现人性,
如果一个判决,
让绝大多数人都感到了愤怒,
那一定是忽略了人性的考量。”
永州猥亵案类似的案件,
以后一定还会经常发生。
所以公检法在面对这样的案件时,
一定要引入人性的考量,
只有引入人性的考量,
才能处理好惩恶与扬善的关系。
也只有善得到弘扬,
恶的生存空间才会被挤压。
也只有恶得到惩治,
善才能够自由生长。
最后,让我们再重温一下拉德布鲁赫的话:
“法律不是针对善,
而是针对恶来制定的。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
那么它本身就会越好。”
从这个意义上讲,
每一份司法判决,
都应该是惩恶扬善的宣言书。
本文转载自“拾遗”(ID:shiyi201633)。
一个有趣、有品、有态度的文化生活微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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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拾遗
1
永州猥亵案,
最近上了好几次热搜。
我也想说说这个案子,
不是为了蹭热点,
也不是为了批评警方,
是真心想聊聊这个案子本身,
因为这个案子非常典型。
所谓典型,
就是相似的案子相似的判处,
在这十来年里多次发生。
2
随便举几个例子吧。
比如,2016年王庆案。
王庆开车带妻子去做产检,
途中发现两小偷正在作案,
于是上前阻拦,
两小偷驾摩托车逃跑,
王庆开车追赶。
在一个弯道处,
摩托车飞了出去,
两小偷一死一伤。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庆被警方刑拘。
此事引起巨大争议,后警方撤销此案。
比如,2017年杨君案。
那一天杨君进入电梯后,
发现一名老人正在抽烟,
于是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
老人自尊受损,很不爽:
“你没资格管我。”
于是两人发生言语争执。
老人一激动,竟然猝死了。
其家属将杨君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杨君赔偿15000元。
此事引起巨大争议,后改判。
如果你百度一下,
就会发现类似的案子类似的判罚,
在最近十余年里发生得特别多,
所以真的很有必要仔细分析下永州猥亵案,
这样公检法部门再遇到类似案子时,
就知道怎么处理才更加公正更加得民心。
3
我们先来回述一下案件发生过程。
永州市某职高学生小艾和小胡,
进入某商场购物。
这时走过来一个男子——雷某。
大家可以看看上面这张动图,
雷某本来是往前直行,
但在看到女生小艾后,
突然改变了方向,
然后用手肘撞击了小艾的胸部。
小艾胸口很疼,
就把此事告诉了小胡,
于是两人上前质问雷某。
结果雷某不仅不承认,
还说小艾是想碰瓷,
于是小艾就拔打了110。
在等待警察赶来的过程中,
双方在保安带领下,
前往监控室查看监控,
监控里的视频显示:
雷某确实用手肘故意袭击了小艾胸部。
为什么说是故意呢?
因为通过监控视频发现,
雷某还用同样方式袭击了另一个女生。
雷某见事情败露,拔腿就跑,
于是小胡便上前追赶。
由于前不久意外受伤,
小胡的右手打了石膏,
不能用手去抓雷某,
所以只好用上了脚。
前两脚他都踢空了,
第三脚踢倒了雷某,
制止了雷某的逃逸。
民警赶到后,将三人带到派出所。
在民警的主持协调下,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雷某赔偿小艾300元医院检查费,
以后双方互不追责。
没想到6天之后,
小胡接到民警打来的电话:
“雷××那天被你踢倒后摔伤,
右肱骨和右股骨发生骨折,
现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小胡爸妈听说雷某要做手术,
便前去医院交了1万元手术费。
一个月后,民警再次主持调解,
雷某要求小胡赔偿20万元,
小胡爸妈觉得不合理,没答应。
调解失败。
2020年8月21日,
警方以嫌故意伤害(轻伤)罪,
将小胡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
4
▲猥亵者雷某
此案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
争议的一个焦点,
就是小胡此举算不算正当防卫?
我咨询了多位律师,
律师们都一致认为:
“小胡此举不算正当防卫。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
这都不算猥亵行为发生的当场,
也不能认为猥亵行为还在发生中。
小胡踢人的时候,
猥亵行为早已经结束。”
既然小胡此举不算正当防卫,
那小胡踢伤人这个行为,
其实就有两种认定方式。
第一种叫“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也叫迟误防卫,
是指对已经结束的不法行为实施的防卫。
事后防卫如果造成严重后果,
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叫“扭送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小胡追赶逃跑的雷某,
符合“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的扭送。
这样的扭送,其实可算见义勇为。
即便扭送行为存在过当,
也实在不宜以犯罪论处。
5
▲小胡父亲接受记者采访
是算事后防卫,还是算扭送行为?
警方选择了前者。
这样的认定引起轩然大波,
大部分网友都觉得不公平:
“这个搞猥亵的雷某,
竟然只被罚款300元。
而见义勇为的小胡,
不仅付了1万元医药费,
还要面临20万元赔偿,
最可怕的是,他可能还要坐牢。
以后再遇到性侵猥亵行为,
谁还敢上前阻止呢?”
这个案件的影响很大,
这几天数次上热搜,
大家纷纷为小胡鸣不平。
受舆论影响,8月26日,
永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
提交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虽然解除了刑事拘留,
但恶劣影响已经产生。
所以,公检法在办理类似案件时,
真的应该吸取“教训”了。
6
吸取什么教训?
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
在《法学导论》中说过一句名言:
“法律不是针对善,
而是针对恶来制定的。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
那么它本身就会越好。”
也就是说,
法律制定的宗旨,
应该是惩恶扬善。
法律越是以制止恶行为前提,
就越有利于实现公正。
反之,如果善行被拿来追责,
哪怕只是一点,
也是会对社会造成重大伤害的。
“法律不制裁恶,就是在制裁善;
法律制裁善,就是在鼓励恶。”
所以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
一定要注意“惩恶扬善”。
7
如何惩恶扬善?
刑法中有个概念叫“期待可能性”,
如果把“期待可能性”延伸一下,
跟惩恶扬善的法律宗旨相结合,
公检法在司法办案中,
就应该养成这样一种思维:
如果你期待以后少发生这样恶的行为,
那在办案中就应该严惩恶。
如果你期待以后多发生这样善的行为,
那在办案中就应该宽容善。
具体到这个案件就是:
如果你希望以后社会上少点性侵猥亵,
那就应该严惩雷某,
不仅不能以处罚300元了事,
还应该对他进行行政拘留,
并调查他还有没有其他猥亵行为,
因为他很可能是个惯犯。
如果你希望以后社会上多点见义勇为,
那就应该宽容小胡,
一位网友说得很相像:
“除了巨石强森,
如果不动手不动脚,
谁也难以将一个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所以即便小胡有些过当,
也实在不宜以犯罪论处。
8
这起案件曝光后,
很多网民在微博上说:
“我以后再也不会见义勇为了。”
“如果有人猥亵我朋友,
而且在警察来之前就逃跑了,
我是不是应该帮他打个车?”
“以后看见犯罪分子逃跑,
千万不能追,更不能阻止,
最好说声你慢点走。”
…………
从这些言论可以窥斑见豹,
这起案件的影响有多恶劣。
法学上有一句名言:
“委屈善产生的破坏力,十倍于百倍于放纵恶。”
十年前发生的几起老人讹诈案,
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这些案件虽然已经过去了多年,
但时至今日,
社会道德依然没能恢复至之前的水平。
现在看到倒地的老人,
大部分人依然不敢上前搀扶。
为什么会这样呢?
因为人是聪明的动物,
最擅长趋利避害。
这几天,看到好几个网民说:
“国家宣传并倡导见义勇为,
但在司法中却抑制见义勇为。”
这句话,入木三分地说出了此类案件的恶劣影响。
所以,公检法真的应该吸取教训,
办案时一定要有“惩恶扬善”思维,
不能对坏人太好、对好人太坏,
不然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寒心效应。
9
说完惩恶扬善思维,
我还想说说“人性的温度”。
法律是黑白之间的一道墙,
而公检法就是筑墙的人,
筑墙的人,
不应只是冷冰冰的法律机器,
还应该是一个有温度的人。
这两年,美国法官Caprio,
在微信微博上特别火,
因为他断案太有人情味了。
随便举一个例子:
一位女士因违章停车被告上法庭。
Caprio问女士:
“你明知道库欣街10点前不准停车,
而你停车时间是9点59分58秒,
所以你违法了。”
但一看仅仅只差2秒,
Caprio看不下去了,转身问警察:
“因为两秒你就想把姑娘送进牢里吗?”
警官说:“规定了10点就是10点,早一秒都不是10点。”
Caprio对女士说:“你有什么想辩解的?”
女士说:“可我的表显示是十点啊。”
Caprio说:“你想把责任推给表吗?”
女士说:“表的时间确实已过10点。”
Caprio回头对警察说:
“女士相信表,那我就相信她。”
Caprio这样人性的判罚还有很多,
但美国人并没觉得他判罚不公正,
相反,他赢得了无数美国人的喜欢:
“Caprio法官,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严谨和人性的光辉其实并不冲突。”
法律学者李泽有句话说得好:
“中国和欧美司法的差距,
往往不是差在法律条款上,
而是差在人性的运用上。”
没错,最大的差距是人性的差距,
人性,才是我们最应该追求的。
法律人是需要理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人性。
10
以前我在报媒做记者的时候,
认识了一位法官周明。
周明在基层法庭做法官时,
曾经遇到过一件案子:
一位老太太儿子刚死,
她就被媳妇告上了法庭,
“媳妇要求分割老太太儿子的遗产。”
开庭那天,周明见到了老太太。
老太太精神接近崩溃,
一个劲地在那絮叨:
“我儿子骨灰还没回来,我就成了被告……”
周明一页一页翻看案卷,
心也一点一点发凉:
“市区房屋登记在儿媳妇名下,
银行贷款是小夫妻一起还的,
车辆登记在媳妇名下,工资是儿子的。”
按法律规定,
这些都是儿子夫妻的共同财产,
“作为遗产分割的话,
老太太份额很小。
最关键的是,儿媳妇明确要求,
这房屋应该归她。”
老太太接到传票后,
抱着一男孩来到法庭。
男孩是他领养的,用来延续香火。
老太太眼里充满绝望:
“如果将房子判给她,我就去死。”
按照现有的证据,判罚并不难。
但不难的后果可能就是——老太太自杀。
周明不想面对这样的结果,
于是开始大范围调查。
跑房产公司,跑物业公司,
跑老太太儿子工作过的公司……
十几趟跑下来,案件事实逐渐清晰:
“买这个房子时,
老太太儿子大学才毕业几月,
不可能拿出几十万房子首付款,
那时老太太儿子和媳妇也还不认识……”
调查清楚后,周明作出判决:
“我将汽车判给了媳妇,
将房子所有权判给了老太太,
由老太太负责偿还全部贷款,
并给予媳妇二十多万元。”
对这个判罚,媳妇也没有异议。
老太太把判决书放在儿子坟头上,
泣不成声地连连感谢。
周明目睹此景后,
说了一句让我铭记一生的话:
“能让刚性的法律产生人性的温度,这就是法官的价值。”
最人性的,就是最好的。
自从有法律以来,无论中外,
最震撼人心的判罚,
都充满了人性的光辉。
“经典判罚的温度,就是人性的温度。”
正如卢梭所言: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
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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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律学者说得特别好:
“法律从根本上讲应该体现人性,
如果一个判决,
让绝大多数人都感到了愤怒,
那一定是忽略了人性的考量。”
永州猥亵案类似的案件,
以后一定还会经常发生。
所以公检法在面对这样的案件时,
一定要引入人性的考量,
只有引入人性的考量,
才能处理好惩恶与扬善的关系。
也只有善得到弘扬,
恶的生存空间才会被挤压。
也只有恶得到惩治,
善才能够自由生长。
最后,让我们再重温一下拉德布鲁赫的话:
“法律不是针对善,
而是针对恶来制定的。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
那么它本身就会越好。”
从这个意义上讲,
每一份司法判决,
都应该是惩恶扬善的宣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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