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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猥亵案:每一份司法裁决,都应该是惩恶扬善的宣言书

我是拾遗君 徐州刘景来律师 2020-10-13


本文已获授权

来源:拾遗(ID:shiyi201633)

作者:拾遗


导读法律不是针对善,而是针对恶来制定的。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1


永州猥亵案,

最近上了好几次热搜。

我也想说说这个案子,

不是为了蹭热点,

也不是为了批评警方,

是真心想聊聊这个案子本身,

因为这个案子非常典型。

所谓典型,

就是相似的案子相似的判处,

在这十来年里多次发生。


2


随便举几个例子吧。

比如,2016年王庆案。

王庆开车带妻子去做产检,

途中发现两小偷正在作案,

于是上前阻拦,

两小偷驾摩托车逃跑,

王庆开车追赶。

在一个弯道处,

摩托车飞了出去,

两小偷一死一伤。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庆被警方刑拘。

此事引起巨大争议,后警方撤销此案。

比如,2017年杨君案。

那一天杨君进入电梯后,

发现一名老人正在抽烟,

于是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

老人自尊受损,很不爽:

“你没资格管我。”

于是两人发生言语争执。

老人一激动,竟然猝死了。

其家属将杨君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杨君赔偿15000元。

此事引起巨大争议,后改判。

如果你百度一下,

就会发现类似的案子类似的判罚,

在最近十余年里发生得特别多,

所以真的很有必要仔细分析下永州猥亵案,

这样公检法部门再遇到类似案子时,

就知道怎么处理才更加公正更加得民心。


3


我们先来回述一下案件发生过程。

永州市某职高学生小艾和小胡,

进入某商场购物。

这时走过来一个男子——雷某。

大家可以看看上面这张动图,

雷某本来是往前直行,

但在看到女生小艾后,

突然改变了方向,

然后用手肘撞击了小艾的胸部。

小艾胸口很疼,

就把此事告诉了小胡,

于是两人上前质问雷某。

结果雷某不仅不承认,

还说小艾是想碰瓷,

于是小艾就拔打了110。

在等待警察赶来的过程中,

双方在保安带领下,

前往监控室查看监控,

监控里的视频显示:

雷某确实用手肘故意袭击了小艾胸部。

为什么说是故意呢?

因为通过监控视频发现,

雷某还用同样方式袭击了另一个女生。


雷某见事情败露,拔腿就跑,

于是小胡便上前追赶。

由于前不久意外受伤,

小胡的右手打了石膏,

不能用手去抓雷某,

所以只好用上了脚。

前两脚他都踢空了,

第三脚踢倒了雷某,

制止了雷某的逃逸。

民警赶到后,将三人带到派出所。

在民警的主持协调下,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雷某赔偿小艾300元医院检查费,

以后双方互不追责。

没想到6天之后,

小胡接到民警打来的电话:

“雷××那天被你踢倒后摔伤,

右肱骨和右股骨发生骨折,

现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小胡爸妈听说雷某要做手术,

便前去医院交了1万元手术费。

一个月后,民警再次主持调解,

雷某要求小胡赔偿20万元,

小胡爸妈觉得不合理,没答应。

调解失败。

2020年8月21日,

警方以嫌故意伤害(轻伤)罪,

将小胡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


4


▲猥亵者雷某   

此案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

争议的一个焦点,

就是小胡此举算不算正当防卫?

我咨询了多位律师,

律师们都一致认为:

“小胡此举不算正当防卫。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

这都不算猥亵行为发生的当场,

也不能认为猥亵行为还在发生中。

小胡踢人的时候,

猥亵行为早已经结束。”

既然小胡此举不算正当防卫,

那小胡踢伤人这个行为,

其实就有两种认定方式。

第一种叫“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也叫迟误防卫,

是指对已经结束的不法行为实施的防卫。

事后防卫如果造成严重后果,

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叫“扭送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小胡追赶逃跑的雷某,

符合“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的扭送。

这样的扭送,其实可算见义勇为。

即便扭送行为存在过当,

也实在不宜以犯罪论处。


5


▲小胡父亲接受记者采访  

是算事后防卫,还是算扭送行为?

警方选择了前者。

这样的认定引起轩然大波,

大部分网友都觉得不公平:

“这个搞猥亵的雷某,

竟然只被罚款300元。

而见义勇为的小胡,

不仅付了1万元医药费,

还要面临20万元赔偿,

最可怕的是,他可能还要坐牢。

以后再遇到性侵猥亵行为,

谁还敢上前阻止呢?”

这个案件的影响很大,

这几天数次上热搜,

大家纷纷为小胡鸣不平。

受舆论影响,8月26日,

永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

提交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虽然解除了刑事拘留,

但恶劣影响已经产生。

所以,公检法在办理类似案件时,

真的应该吸取“教训”了。


6


吸取什么教训?

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

在《法学导论》中说过一句名言:

“法律不是针对善,

而是针对恶来制定的。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

那么它本身就会越好。”

也就是说,

法律制定的宗旨,

应该是惩恶扬善。

法律越是以制止恶行为前提,

就越有利于实现公正。

反之,如果善行被拿来追责,

哪怕只是一点,

也是会对社会造成重大伤害的。

“法律不制裁恶,就是在制裁善;

法律制裁善,就是在鼓励恶。”

所以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

一定要注意“惩恶扬善”。


7


如何惩恶扬善?

刑法中有个概念叫“期待可能性”,

如果把“期待可能性”延伸一下,

跟惩恶扬善的法律宗旨相结合,

公检法在司法办案中,

就应该养成这样一种思维:

如果你期待以后少发生这样恶的行为,

那在办案中就应该严惩恶。

如果你期待以后多发生这样善的行为,

那在办案中就应该宽容善。

具体到这个案件就是:

如果你希望以后社会上少点性侵猥亵,

那就应该严惩雷某,

不仅不能以处罚300元了事,

还应该对他进行行政拘留,

并调查他还有没有其他猥亵行为,

因为他很可能是个惯犯。

如果你希望以后社会上多点见义勇为,

那就应该宽容小胡,

一位网友说得很相像:

“除了巨石强森,

如果不动手不动脚,

谁也难以将一个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所以即便小胡有些过当,

也实在不宜以犯罪论处。



8


这起案件曝光后,

很多网民在微博上说:

“我以后再也不会见义勇为了。”

“如果有人猥亵我朋友,

而且在警察来之前就逃跑了,

我是不是应该帮他打个车?”

“以后看见犯罪分子逃跑,

千万不能追,更不能阻止,

最好说声你慢点走。”

…………

从这些言论可以窥斑见豹,

这起案件的影响有多恶劣。

法学上有一句名言:

“委屈善产生的破坏力,十倍于百倍于放纵恶。”

十年前发生的几起老人讹诈案,

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这些案件虽然已经过去了多年,

但时至今日,

社会道德依然没能恢复至之前的水平。

现在看到倒地的老人,

大部分人依然不敢上前搀扶。

为什么会这样呢?

因为人是聪明的动物,

最擅长趋利避害。

这几天,看到好几个网民说:

“国家宣传并倡导见义勇为,

但在司法中却抑制见义勇为。”

这句话,入木三分地说出了此类案件的恶劣影响。

所以,公检法真的应该吸取教训,

办案时一定要有“惩恶扬善”思维,

不能对坏人太好、对好人太坏,

不然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寒心效应。


9


说完惩恶扬善思维,

我还想说说“人性的温度”。

法律是黑白之间的一道墙,

而公检法就是筑墙的人,

筑墙的人,

不应只是冷冰冰的法律机器,

还应该是一个有温度的人。

这两年,美国法官Caprio,

在微信微博上特别火,

因为他断案太有人情味了。

随便举一个例子:

一位女士因违章停车被告上法庭。

Caprio问女士:

“你明知道库欣街10点前不准停车,

而你停车时间是9点59分58秒,

所以你违法了。”

但一看仅仅只差2秒,

Caprio看不下去了,转身问警察:

“因为两秒你就想把姑娘送进牢里吗?”

警官说:“规定了10点就是10点,早一秒都不是10点。”

Caprio对女士说:“你有什么想辩解的?”

女士说:“可我的表显示是十点啊。”

Caprio说:“你想把责任推给表吗?”

女士说:“表的时间确实已过10点。”

Caprio回头对警察说:

“女士相信表,那我就相信她。”

Caprio这样人性的判罚还有很多,

但美国人并没觉得他判罚不公正,

相反,他赢得了无数美国人的喜欢:

“Caprio法官,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严谨和人性的光辉其实并不冲突。”

法律学者李泽有句话说得好:

“中国和欧美司法的差距,

往往不是差在法律条款上,

而是差在人性的运用上。”

没错,最大的差距是人性的差距,

人性,才是我们最应该追求的。

法律人是需要理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人性。


10


以前我在报媒做记者的时候,

认识了一位法官周明。

周明在基层法庭做法官时,

曾经遇到过一件案子:

一位老太太儿子刚死,

她就被媳妇告上了法庭,

“媳妇要求分割老太太儿子的遗产。”

开庭那天,周明见到了老太太。

老太太精神接近崩溃,

一个劲地在那絮叨:

“我儿子骨灰还没回来,我就成了被告……”

周明一页一页翻看案卷,

心也一点一点发凉:

“市区房屋登记在儿媳妇名下,

银行贷款是小夫妻一起还的,

车辆登记在媳妇名下,工资是儿子的。”

按法律规定,

这些都是儿子夫妻的共同财产,

“作为遗产分割的话,

老太太份额很小。

最关键的是,儿媳妇明确要求,

这房屋应该归她。”

老太太接到传票后,

抱着一男孩来到法庭。

男孩是他领养的,用来延续香火。

老太太眼里充满绝望:

“如果将房子判给她,我就去死。”

按照现有的证据,判罚并不难。

但不难的后果可能就是——老太太自杀。

周明不想面对这样的结果,

于是开始大范围调查。

跑房产公司,跑物业公司,

跑老太太儿子工作过的公司……

十几趟跑下来,案件事实逐渐清晰:

“买这个房子时,

老太太儿子大学才毕业几月,

不可能拿出几十万房子首付款,

那时老太太儿子和媳妇也还不认识……”



调查清楚后,周明作出判决:

“我将汽车判给了媳妇,

将房子所有权判给了老太太,

由老太太负责偿还全部贷款,

并给予媳妇二十多万元。”

对这个判罚,媳妇也没有异议。

老太太把判决书放在儿子坟头上,

泣不成声地连连感谢。

周明目睹此景后,

说了一句让我铭记一生的话:

“能让刚性的法律产生人性的温度,这就是法官的价值。”

最人性的,就是最好的。

自从有法律以来,无论中外,

最震撼人心的判罚,

都充满了人性的光辉。

“经典判罚的温度,就是人性的温度。”

正如卢梭所言: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

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11


一位法律学者说得特别好:

“法律从根本上讲应该体现人性,

如果一个判决,

让绝大多数人都感到了愤怒,

那一定是忽略了人性的考量。”

永州猥亵案类似的案件,

以后一定还会经常发生。

所以公检法在面对这样的案件时,

一定要引入人性的考量,

只有引入人性的考量,

才能处理好惩恶与扬善的关系。

也只有善得到弘扬,

恶的生存空间才会被挤压。

也只有恶得到惩治,

善才能够自由生长。

最后,让我们再重温一下拉德布鲁赫的话:

“法律不是针对善,

而是针对恶来制定的。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

那么它本身就会越好。”

从这个意义上讲,

每一份司法判决,

都应该是惩恶扬善的宣言书。



本文转载自“拾遗”(ID:shiyi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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