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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9岁孤女替父偿债?债权岂能高于生存权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荔枝锐评 Author 于立生


来源丨荔枝锐评

导读近日,“9岁女孩被限制消费”一案引发热议。8年前,在陈蔓(化名)年仅1岁时,她的生父陈东杀害了她的生母王冉和外婆秦宝莲,后被判处死刑;陈东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没能过户;今年10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因无法还钱,11月25日,该法院对她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0年12月5日,陈蔓外公王维治在找资料研究案子。(南方周末记者 杜茂林/图)

  


55万元明明交出去了,最终房没买成,钱也回不来,于王某而言,貌似不公平。

  

但是,若让一个9岁孤女,自小就背负一笔55万元之巨的债务,又何尝公平?

  

若要论对错,孩子总是无辜的。但王某在购房过程中,却有着明显的因贪图便宜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责任。

  

陈东因沉迷赌博欠下巨债,要低价卖房,遭到妻子、岳母坚决反对。该涉案房产,本是陈东、王冉的婚内共同财产,当初是各出一半钱,共同出资买下的,陈东无权单独处置卖房事宜。王某此前曾多次前来看房,但王冉均不在场,更不要说他在未经王冉签字确认同意的情况下,就和陈东单独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最终,房屋成交价为68.63万元,王某先行支付了55万元。

  

陈东杀妻、杀岳母、收取王某55万元后,就走上逃亡路,9个月后,被逮捕归案、判处死刑,55万元也早已烟消云散。而涉案房产因存在交易纠纷被法院预查封后,最终作为陈东、王冉夫妻遗产,归小陈蔓继承了。确切地说,小陈蔓所继承的房产,有一半份额是继承自陈东的,另一半份额则是继承自王冉的。

  

固然,通常情况下,按《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此事的特别之处在于:陈东一半份额、王冉一半份额合成的这套房,是他们夫妻最终留下来的唯一一套房,是要保障小陈蔓的基本居住、生活的。而在价值的优先序列上,生存权要高于债权。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所以,面对这种生存权对抗债权的情况,涉事法院只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规定,界定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

  

这既意味着,9岁的小陈蔓并无需对生父陈东的债务负责,用不着去“代母卖房替父还债”;也还意味着,王某需对自己在购房过程中,明知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却只和其中一方单独进行交易——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失负责。

  

至于王某收不回这55万元购房款,那也只能当是给自己在购房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埋单。

  

当然,如果小陈蔓成年之后,有了经济能力,并且自愿替父偿债55万元,那是她意思自治范畴内的事情。但这,也并非法律所可强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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