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院:涉及发票纠纷的16个观点
来源丨
最高法院涉及发票纠纷的裁判观点,主要包括发票是否是收付款凭证、免除收款方开具发票义务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仅以发票付款事实是否充分、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付款事实方面的区别、收款方未提供发票时付款方能否直接扣留相应税款、付款方请求收款方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以及是否支持、付款方能否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等问题。本文从最高法院案例展开,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法院民一庭、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对有关观点进行一次梳理,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26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更多精彩内容
1.读私塾长大的李克强
5.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15年来,这句话始终令人隐隐阵痛
《徐州刘景来律师》是《景来律师》的副号,
因故相关社会热点及评论目前均放在这里推出,
欢迎你免费订阅和分享!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点我,你会慢慢爱上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