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民一庭:​二审期间,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来源丨节选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问: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答: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法院一旦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因此,具备强制执行力,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的规定继续执行一审判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这是和解协议所带来的不争之客观结果,其性质与调解协议有所不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替代了一审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我们认同第二种意见,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因被和解协议实质变动而不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




更多精彩内容


1.伪清华博士考协警闹剧, 牵出一个真正棘手的现实矛盾


2.有变化!最高法:未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3.2011年,为继承姐姐财产,亲妹下手制造贺州灭门案,一串钥匙露马脚


4.最高院:违约金的支付仅需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而约定损失赔偿则应以存在损失为前提条件


5.罗翔:出具“假阳性”报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中国房地产知识300问!纯干货!


《徐州刘景来律师》是《景来律师》的副号,

因故相关社会热点及评论目前均放在这里推出,

欢迎你免费订阅和分享!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点我,你会慢慢爱上我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