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
苏高法[2013]32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附后)。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就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并同时发布关于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司法解释,这充分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的坚强决心。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公信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认真组织《规定》的学习,确保将《规定》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法官,切实增强广大法官落实裁判上网发布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 进一步明确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范围
《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除四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这意味着自2014年1月1日起,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将遵循“上网公开为原则,不上网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周强院长在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上强调,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这一要求,把握好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严格执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布。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符合《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为把“上网公开为原则,不上网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落实到案件操作流程之中,同时方便上网操作,省法院正在抓紧研究落实相关的技术保障工作,届时将实现承办法官在案件报结的同时,对文书是否上网进行操作。
三、 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技术处理
做好技术处理工作,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规范有序的保障。《规定》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平台和技术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贯彻落实。要明确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平台,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按照现行模式统一通过“江苏法院网(外网)”再推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要做好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对需要匿名处理和需要删除的具体信息进行技术处理。目前,省法院正在加快研发新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将嵌入裁判文书纠错和自动技术处理功能。新的技术处理软件正式使用之前,全省各级法院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继续由承办法官或指定专门人员做好人工技术处理、上网公布工作。
四、 加强部署落实,确保文书上网工作按《规定》依法及时有序推进
由于《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全省三级法院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按照规定一律要上网发布,时间紧、任务重。全省各级法院特别是各级法院院领导同志务必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全员动员,明确职责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规定》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全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按期保质完成。要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通报、考评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上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在抓好自身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本条线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监督指导。要切实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定期组织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专项评查,及时发现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中存在的问题,加大通报整改力度。省法院对各地上网情况将组织检查通报。
2013年12月6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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