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7)
(2017年民政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民办函〔2017〕172号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监 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社会监督,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包括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部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申报公益金项目预算的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民政部对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等;
(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民政部对部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资金使用方向、资金额度等;
(二)各省份资金分配额度;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对部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使用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 获得上一级民政部门补助及补助下一级民政部门的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由本级民政部门使用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等;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八条 各公益金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信息外,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网站代为发布信息。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民政部通过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官网同步公开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并对各省级民政部门发布情况进行汇总链接。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每年4月1日前,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省份使用部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有关情况(含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上报民政部,并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每年6月底前,民政部应当将上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通过信息公开暴露、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延期公开信息的;
(二)公开信息有较大错漏的;
(三)拒不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信息公开中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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