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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

2017-10-31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律道湾湾

(法复〔1996〕9号  1996年7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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