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2017-11-10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律道湾湾

(法经函〔1991〕28号  1991年3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南京摩托车总公司具备法人条件。因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此复。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