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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

2017-11-19 国家旅游局 北京律道湾湾

旅监管发〔2009〕265号

 

四川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设立分社质保金数额认定的请示》(川旅〔2009〕8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二、根据我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第三条,旅行社在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后设立分社,其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相应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和17.5万元。

 

此复。

 

国家旅游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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