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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11-19 国家旅游局 北京律道湾湾

旅办发〔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就取消“领队证核发”许可对《旅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为贯彻实施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领队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队人员学历、语言能力、从业经历条件的认定

 

(一)大专以上学历。包括普通高校、成考、自考及国家承认的其他形式的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同等学历。(详见附件2)

 

(二)语言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2.取得国家级发证机构颁发的或国际认证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对应语种语言水平测试的相应等级证书。(详见附件3)

 

(三)从业经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经历;2.两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历;3.两年以上导游从业经历。(详见附件4)

 

二、关于边境旅游领队、赴台旅游领队的条件

 

(一)边境旅游领队。从事边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取得导游证,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学历、语言、从业经历等条件由边境地区省、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另行规定。

 

(二)赴台旅游领队。从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暂不实施在线备案。

 

三、关于领队备案、取消备案流程

 

(一)与出境社、边境社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换发电子导游证的导游,登录自己的平台账号上传本人的学历证书、语言等级证书及劳动合同的扫描件。(语言等级证书备案功能将于8月31日启用)

 

(二)出境社、边境社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使用“领队备案管理”功能,将符合条件的导游备案为领队。(边境旅游领队备案功能将于8月31日启用)

 

(三)出境社、边境社取消领队备案的,可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使用“取消备案”功能取消领队备案。

 

领队应当对其填报、提供的学历、语言能力、从业经历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旅行社应当严格审核领队填报、提供的有关材料。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领队备案、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对领队依照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业、对旅行社依照委派不具备条件的领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关于原有领队备案事宜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施行前已取得领队证(被依法吊销的除外)、且于2017年10月1日前持有导游证的人员,可按照《旅游法》施行前对领队学历、语言、从业经历等的有关规定, 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

 

请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将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施行前已取得领队证(被依法吊销的除外)、且于2017年10月1日前持有导游证的人员,按附件1表格模版汇总后,分别以纸质、电子版两种形式,于2017年8月31日前统一一次性报送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请各地认真负责、公正严谨地做好此项核报工作。

 

附件:1.原有领队人员名单汇总表(略)

2.领队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要求的细化标准(略)

3.领队人员语言能力等级认定最低要求的细化标准(略)

4.领队人员从业经历条件的细化标准(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指导各地充分利用旅行社统计调查引导旅行社企业的发展,我局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了《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旅行社统计调查填报

第三章 旅行社统计调查管理

第四章 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

第五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统计调查,是指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经营、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及按照国家旅游局部署开展的旅行社经营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信息的专项调查。

 

第三条 在旅行社统计调查年度内,凡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旅行社统计调查。

 

在旅行社统计调查年度内,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完成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可不参加统计调查中的有关经营情况的数据填报,但应提交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的报告。

 

在旅行社统计调查年度内,被注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不参加旅行社统计调查。

 

旅行社分社参加设立该分社的旅行社的统计调查,同时将数据报送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旅行社统计调查填报

 

第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如实、认真填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的《旅游单位基本情况》(旅行社部分)、《旅行社外联接待入境旅游情况》、《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情况》、《旅行社组织接待国内旅游情况》和《旅行社财务状况》等报表,并按照国家旅游局的部署提供旅行社专项调查资料。

 

第五条 旅行社应指定专人负责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并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统计调查人员发生变动时,旅行社应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并做好交接工作,包括做好旅行社统计调查系统登陆账号和密码的交接。

 

第六条 旅行社应当按《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要求,于每个季度后的15日内,在网上填报《旅行社外联接待入境旅游情况》、《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情况》和《旅行社组织接待国内旅游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在网上填报《旅行社财务状况》。

 

第七条 旅行社应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次年的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送本企业的安全、质量、信誉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情况信息。

 

第八条 旅行社不按照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调查资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或者迟报、拒报旅行社统计调查信息的,依据《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 旅行社统计调查管理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旅行社统计调查,抓好统计调查的部署、指导、检查、督促、培训、汇总发布和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所辖旅行社的统计调查培训工作,突出抓好对旅行社填报工作的指导和旅行社报表材料的审核。

 

第十一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旅行社在统计调查中,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或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成旅行社及时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个季度后20日内,对本地区旅行社填报的数据进行核查、汇总,并将汇总材料的电子文档提交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统计调查主管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旅行社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对统计调查中涉及的旅行社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旅行社执行旅行社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总结考评,对及时并如实填报经营、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旅行社进行表彰,对不及时提交的旅行社和不及时审核并汇总发布信息的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机构提出批评。

 

第四章 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季度后一个月内发布季度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在下一年度6月底前发布年度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

 

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采取公报或者通报的方式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每年度旅行社统计调查情况,编制发布《中国旅行社业年度报告》。

 

各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及旅行社业的经营发展等情况,研究编制并发布本地区旅行社业年度报告。

 

全国和各地区旅行社业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和发布方式,由研究编制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可以根据年度旅行社统计调查情况,进行全国旅行社的排序工作,具体排序工作的程序、标准以及公开方式由国家旅游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旅行社统计调查情况,进行本地区旅行社的排序工作,具体办法可以自行制定。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9年印发的《旅行社业务年检办法》(旅发[1999]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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