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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

2017-11-2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北京律道湾湾

工商市字[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针对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实际情况和表现形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加强查处跨省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的协调配合工作。

 

跨省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网店经营者)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分别属于不同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时发生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

 

二、查处跨省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需要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查的,以下情形,由立案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请异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查,并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1、中央、国务院、省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案件;

 

3、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国内知名门户网站披露引发社会关注的违法行为;

 

4、违法性质恶劣,引发群体投诉的;

 

5、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6、立案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转请异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查的其他案件。

 

上述情形以外的,由立案地地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请异地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查,同时抄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店经营者违法行为不便,需要移交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按照上述原则移交。

 

三、网店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店违法经营行为,发现其涉及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需要搜集违法行为证据的,可以提请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查;对违法性质严重的网店经营者,可以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四、查处跨省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立案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查的,应当说明违法经营者主体情况、网络载体情况、主要违法问题及需要协查事项等,同时附上案件相关材料。

 

负责案件协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协查通知30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向立案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协查情况;立案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协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案件查处情况。

 

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网店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交网店经营者违法情况时,应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网店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移交材料30日内或案件结案后15日内,向移交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查处情况。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备案的网络商品交易协查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对其他网络商品交易协查案件及违法情况移交查处工作进行检查。

 

七、对其他具有跨省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特征的违法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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