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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17-11-23 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律道湾湾

工商公字〔1994〕第292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虚假价格和虚假市场信息宣传可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辽工商字[1994]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并属于该法第九条所规范的行为,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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