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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17-11-23 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律道湾湾

工商公字〔1997〕第320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强制用户购买收费卡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播电视事业是国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特殊行业,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部分。依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特许设立、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机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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