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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2017-11-27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北京律道湾湾

工商公字〔2001〕第211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学生缴纳保险费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内工商办字〔200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自身优势地位或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保险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保险公司借助学校的特殊地位,强制推销保险的行为,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处理。

 

学校在从事营利性活动时,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对学校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代办费”及保险公司给予“保险代办费”的行为,可以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97号)一并调查处理。

 

200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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