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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4]第46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浙工商检〔200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网站经营者在提供网络服务、网上购物等经营活动中,为招揽广告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及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予以规范。
以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中奖者,且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2004年3月17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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