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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2017-11-29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北京律道湾湾

工商个字〔2008〕18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个字〔200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8年2月4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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