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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2017-12-0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北京律道湾湾

工商个字[2007]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依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请各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电话:010-88650811;传真电话:010-68028439;电子信箱:zhangdaoyang@saic.gov.cn。)

 

附件:1、《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年6月21日  

 


附件1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施行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和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觉性,自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

 

(一)县(旗)、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区(州、盟)、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者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前置许可。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使用证明: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成员出资清单材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以出资清单载明的成员出资总额的数额,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

 

(六)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和注销登记

 

(七)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八)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当提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

 

(九)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当提交《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证明。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名称适用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被农民专业合作社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案程序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备案事由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以及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或者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并发给报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报送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关于《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十六)《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采用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且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具体操作办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既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债务承接的说明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发或者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十七)《条例》施行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原有组织形式的,不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但其名称不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十八)《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但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自2008年7月1日起,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六、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和监管

 

(十九)基层工商登记机关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十)登记机关应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数据为基础,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数据库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公众及有关部门、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二十一)登记机关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期回访制度,通过实地检查,发现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申请变更登记;是否因成员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是否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是否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对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目 录

 

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1.7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1.8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1.9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1.10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

 

2.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审核表

 

2.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审核表

 

2.5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

 

2.6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7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核表

 

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2 受理通知书

 

3.3 不予受理通知书

 

3.4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5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6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3.7 不予登记通知书

 

四、备案类文书格式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

 

4.3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saic.gov.cn)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登记工作的需要出发,制定以上登记文书格式以外的其他登记文书格式。

 

申请类 1.1(共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 1.1(第2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类。

 

7.证照类别:农民成员为农业人口户口薄;非农民成员为居民身份证;单位成员为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申请类 1.2 (共4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类 1.2 (第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申请类1.2(第3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 1.2 (第4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申请类 1.3 (共3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申请类 1.3 (第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 1.3 (第3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5.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申请类1.2第2页)。

 

6.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申请类 1.4(共3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注: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申请类 1.4(第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 1.4(第3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

 

1.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4.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6.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申请类 1.5 (共4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类 1.5 (第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申请类 1.5 (第3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 1.5 (第4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该分支机构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经营场所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5.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申请类 1.6 (共3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申请类 1.6 (第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 1.6 (第3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表格:申请类1.5第2页)。

 

5.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6.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申请类 1.7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须知:

 

1.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同时缴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3.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申请类 1.8(共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8(第2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须知

 

1. 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填写“货币”。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填写非货币财产的具体种类,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

 

2. 出资额是成员以货币出资的数额,或者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

 

3. 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是单位的由其盖章。单位盖章可以加盖在出资清单的空白处。

 

4. 因出资成员多出资清单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5.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和签名。

 

申请类 1.9 (共3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9 (第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类 1.9 (第3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须知

 

1.单位成员主体资格: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2. 证件名称及号码:成员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成员为单位的,填写主体资格证书及其号码。

 

3. 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自然人的住所为现住所,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住所。

 

4. 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和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三类。

 

5.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粘贴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粘贴。

 

6.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7. 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8.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9.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申请类 1.10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 法定代表人 □ 清算组全体成员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 □中打√。

 

2. 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 □ 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审核类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审核类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


审核类 2.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审核类 2.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审核类 2.5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


审核类 2.6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审核类 2.7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通知类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农社名预核字[]第  号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设立人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                     。

 

设立人:

 

以上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保留期至   年  月  日。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的,申请人应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保留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经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正式生效。

 

(名称核准机关盖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通知类 3.2

 

受理通知书

 

() 农社登记受字[]第  号

 

 

经审查,你社提交的                   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我局将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通知类 3.3

 

不予受理通知书

 

() 农社登记不予受字[]第  号

 

 

经审查,你社提交的                   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通知类 3.4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 农社登记准字[]第  号

 

 

经审查,你社提交的                   设立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

 

通知类 3.5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农社登记准字[]第  号

 

 

经审查,你社提交的                   变更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你社换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

 

通知类 3.6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 农社登记销字[]第  号

 

 

经审查,你社提交的                   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

 

通知类 3.7

 

不予登记通知书

 

() 农社登记驳字[]第  号

 

 

经审查,你社提交的                   登记     申请,我局决定不予登记。理由如下:     。

 

如对本不予登记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备案类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注册号:

须知:

 

1.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2.在提交材料的份数栏内填写提交材料的实际份数。

 

3.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5.以上需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备案类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

 

()登记农社备字[]第  号

 

 

你社报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和         ,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备案。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备案申请)

 

备案类 4.3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册号:

须知: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补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3.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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