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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7-12-03 工商总局 北京律道湾湾

工商法字〔2015〕16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请示》(京工商文〔2015〕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适用于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不适用于利用商场、超市的货柜、橱窗等,通过张贴、喷绘等形式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10月19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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