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字〔2015〕16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请示》(京工商文〔2015〕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适用于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不适用于利用商场、超市的货柜、橱窗等,通过张贴、喷绘等形式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10月19日
(ID:LUDAOWANWAN)
▲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