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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赠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7-12-11 工商总局 北京律道湾湾

工商标字〔2013〕196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送来的《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的请示》(鄂工商文〔2013〕49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根据请示及所附材料,当事人为巩固客户关系、提升客户层次、培植优质客户群,在开展金融产品营销活动时向客户赠送商品,其使用的标识与他人在与赠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工商总局   

 

2013年12月17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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