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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

2017-12-14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北京律道湾湾

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请示》(粤工商标字[2009]3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请示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外观设计专利对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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