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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通知

2017-12-14 公安部 北京律道湾湾

公通字[200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将发挥重要作用。现就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历史经验并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作法,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为指导思想,以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为基本原则,明确了依法统一管理、以人为本、道路交通和谐发展的基本理念,并对政府责任及相关部门义务、交通参与人交通行为规范、交通管理基本制度、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贯彻实施工作作为执法为民、从严治警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要充分运用经济、法制、教育、行政等管理方法,综合施策,不断推动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进程,切实保障广大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

 

二、认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活动作了全面规范,在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保险,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机动车驾驶证许可、累积记分、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革,对公安机关依法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分层次、分阶段,抓好交警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学习,并组织广大交通警察认真学习。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座谈研讨、知识竞赛、观看专题教育片、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广大交通警察尽快熟悉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做到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带头守法、严格执法。要加强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三、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交通法治意识。各级公安机关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争取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法》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义、主要内容,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正确运用、自觉遵守、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

 

四、加快配套法规建设,切实提高交通执法水平。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一要抓紧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逐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各级公安机关要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审查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不符合的,要尽快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地在起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时,应严格按照立法法的精神,不得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相抵触。二要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积极履行好管理职责。三要从当地执法实际情况出发,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监督制度和管理措施,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各地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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