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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建设部城建司关于城镇使用新型复合燃料有关安全问题的通知

2017-12-15 北京律道湾湾

公消[199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处、建设厅、劳动厅局:

 

最近各地反映,为弥补城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的不足,上马了一些应用新型复合燃料的工程。由于复合燃料来源于石油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料或油田副产品,一般属于易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大。某些新型复合燃料含苯、甲醇等可使人体致癌、致残的有害成分。多数复合燃料组分不稳定,燃烧不充分。据了解,这类复合燃料在发达国家也仅限于化工生产企业内部使用。从目前情况看,新型复合燃料作为民用燃料尚存在安全、卫生和防火等方面的问题。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在我国,各地已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地已发生了火灾爆炸事故。

 

鉴于以上情况,从节省能源和开发新能源的角度出发,新型复合燃料用于工业企业更为合理。因此,对城镇新型复合燃料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对在本通知发出之前已经从事新型复合燃料供应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继续供应用户:

 

一、新型复合燃料必须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制定产品的质量标准;提供国家检测中心关于复合燃料的组分、闪点、燃点和爆炸极限,复合燃料的汽化、燃烧稳定性和燃烧废气的毒性等的测试报告,其各项指标必须符合民用燃气安全和卫生标准,凡含有苯、甲醇等易使人体致癌、致残成分的新型复合燃料,不应作为民用燃料使用。

 

二、新型复合燃料的应用工程(包括罐装和管道输送)必须在复合燃料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由省级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储罐、管道工程、灶具进行安全技术论证或鉴定。

 

三、我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仅适用于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种燃气工程。新型复合燃料的生产、汽化装置和储罐、供应站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甲类生产、储存的有关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   

劳动部   


1995年3月29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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