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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7-12-17 公安部 北京律道湾湾

公复字[2000]11号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公安部   

 

20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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