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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7-12-18 公安部 北京律道湾湾

公复字[2005]5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公综[2005]6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其上岗资格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签发。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目前,国家尚未明确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的行政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批复等,可视为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三、关于品种限制。凡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修正版的剧毒化学品,均可凭《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购买。

 

公安部  

 

2005年12月19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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