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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

2017-12-18 公安部 北京律道湾湾

公复字[2005]6号

 

河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提请解释公民曾用名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公明发[2005]39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公安部   

 

200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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