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办理民用枪持枪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治[1999]1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处、总队: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各地正抓紧开展换发民用枪持枪证工作。现就办理民用枪持枪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用枪持枪证的种类和编号。民用枪持枪证分为单位使用、牧民使用、猎民使用和个人持有气枪使用四类。为了便于实行计算机管理,民用枪持枪证的编号为13位数,第1至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即省、地、县三级代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1999]),第7位为枪种代码(猎枪代码为1;气枪代码为2;射击运动枪代码为3;麻醉注射枪代码为4;其他枪种代码为5),第8位为枪证种类代码(单位使用的代码为1;牧民使用的代码为2;猎民使用的代码为3;个人持有气枪使用的代码为4),第9至13位为发证顺序代码,从00001起编。具体组成情况如下:
口口口口口口 口 口 口口口口口
行政序列代码 枪种代码 枪证种类代码 发证顺序代码
二、关于民用枪持枪证用章。在民用枪持枪证“签发机关盖章”一栏,加盖发证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专用章”。
三、关于民用枪持枪证的有效期限。民用枪持枪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四、关于民用枪持枪证的审验机关、期限。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民用枪持枪证的审验机关即发证机关。审验期限为一年。
五、关于“限定区域”。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牧民使用民用枪的“限定区域”为该牧民所在的牧区;猎民使用民用枪的“限定区域”为该猎民所在的猎区;单位和个人持有气枪的“限定区域”为限定的娱乐游艺场所;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使用民用枪的“限定区域”为射击竞技运动场地;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使用民用枪的“限定区域”分别为各自的射击场、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使用民用枪的“限定区域”为本单位的范围,因科研、采集标本等特殊需要而扩大使用范围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部
1999年11月26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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