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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

2017-12-21 北京律道湾湾

人社部发〔201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公务员局:

 

为健全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机制,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就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招录制度,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招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招录,竞争择优。招录人民警察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组织实施。

 

坚持五湖四海,选贤用能。实行双轨招警工作机制,既有效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其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又畅通有志于公安事业的其他青年入警渠道,把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公安机关,从源头上提升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坚持分类招警,科学考录。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要求,科学划分招考职位类别,合理设置报考资格条件,改进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增强招警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规范便捷,突出特色。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公安实战要求,完善招警方式方法、工作程序和配套政策制度,使招警工作更加规范便捷,更好地满足公安工作需要。

 

(三)工作目标

 

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分类清晰、权责明确、内容科学、程序规范、配套完备、简便易行、有效管用的人民警察招录政策制度体系。

 

二、加强省级统一招警

 

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应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包括:统一确定招警政策、编制录用计划、明确资格条件设置办法、发布招考公告、组织考试、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审核录用手续等。省级统一招警既可纳入“四级联考”,也可专门组织。公安机关要在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录用计划拟定、报名与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等具体实施工作。

 

三、实行分类招警

 

(一)明确招考对象。公安机关招警按照职位类别和工作特点,分类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职位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勤务职位以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为主,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警务技术职位可以面向社会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

 

(二)编制录用计划。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根据编制员额、职位空缺、自然减员等情况,按照不同类别职位要求,区分不同招考对象,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拟录用计划要逐级上报汇总,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三)组织实施考试。招警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按一定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所有职位均需进行公共科目笔试,执法勤务职位还应进行专业科目笔试。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增加专业技能测试。公共科目笔试试题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命制。专业科目笔试试题由公安部组织命制。专业技能测试内容和方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面试工作要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测评要素、内容、方法应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工作需求。面试时,应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应有一定比例的公安机关考官。面试考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面试考官资格。考官的选派、考官小组组成及考生面试顺序,随机抽签产生。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考官异地执考。各地要加强组织管理,重视公安机关考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面试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

 

四、开展特殊招录

 

(一)涉密要害职位招考。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重点涉密要害职位的招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组织推荐、严格考察的方式确定考试人选,采取有限竞争考试的办法择优录用,也可以从高中毕业生中定向招录培养。

 

(二)人才紧缺职位招考。少数民族语言、非通用语、狙击、排爆、突击、防核生化、航空、潜水、刑事技术、网络安全技术、警务信通技术等通过公开招考难以补充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降低或不设开考比例,合理确定考试内容,执行相应体能测评和体检标准,适当调整招录程序等方式进行。

 

(三)公安英烈子女招考。公安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公安英模子女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的公安英模子女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并且符合职位要求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研究确定。

 

五、完善招警政策

 

(一)加大艰苦边远地区招警力度。艰苦边远和反恐维稳任务繁重地区招录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采取适当降低招考职位学历要求、限定报考人员户籍、放宽招考专业限制、不限工作年限和经历、合理确定开考比例、限定最低服务年限等措施。条件特别艰苦和任务特别繁重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可以进一步采取单设职位招考、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县乡事业编制人员、退役士官士兵招考等政策,必要时可不设开考比例。

 

(二)完善体检和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和办法。根据公安工作对人民警察身体条件和身体素质的特殊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和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明确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条件、程序等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体检和体能测评环节在招警工作中的顺序。体检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被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三)严格招警考察标准。要在遵守公务员录用考察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招警考察内容、标准和方法开展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对政治素质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考察工作可予以前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研究制定。

 

(四)探索心理素质测评。要积极开展人民警察招录心理素质测评工作研究,围绕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职位要求,科学确定心理素质测评的内容要素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心理素质测评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有条件的地方在招警时,可结合实际开展心理素质测评试点工作,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重要参考。

 

六、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机制,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改善公安队伍结构,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严肃纪律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招警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政策解读、风险评估、舆论引导等工作,为开展招警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年度招警计划、工作方案、招考公告以及招录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公务员局和公安部。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招录工作按照管理体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5年11月19日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

 

自2003年实施救助管理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为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一)建立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来站求助的,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见附件1)。

 

对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受助人员在站期间被发现有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受助人员体貌特征、发现经过等情况告知公安机关。救助管理机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答复。

 

(二)建立寻亲服务机制。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对当前已经滞留在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尽快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人走失报案信息,及时发布内部协查通报,并通报救助管理机构,同时提示报案人可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查找。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安机关通报信息与站内受助人员信息进行查询比对,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公安机关,同时为来站寻亲人员提供查询便利和帮助。

 

(三)建立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对经快速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经常与其接触、交流,采集其叙述内容,分析地名、人名、口音等关键信息并及时甄别核实。对交由托养机构照料或已纳入当地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继续开展或委托托养、供养机构协助开展身份查询工作。对有待核实的身份线索,救助管理机构可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确认。民政部门要建立滞留人员身份查询激励机制,对查询效果明显的人员或单位给予奖励。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滞留人员身份查询工作。

 

二、建立滞留人员多元化照料安置渠道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在站救助时间超过10天的滞留人员,各地可根据当地救助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

 

(一)开展站内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救助场所和设施设备,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缺乏护理、康复等专业工作人员的,可以通过提供服务场所、开展项目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护理机构,由其承担站内照料工作,形成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制定照料标准、规范服务程序、考核服务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专业护理机构负责提供生活照料、日常护理、康复训练等具体照料服务的运行机制。对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其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康复。

 

(二)开展站外托养服务。因现有设施设备不足、无法提供站内照料服务的,各地可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状况,实施站外分类托养。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为滞留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等具体服务。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的内容、程序、方式和参与条件,明确生活照料、医疗救治、日常护理、寻亲服务、档案保管等基本托养服务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审慎选择在资格资质、人员配置和设施设备等方面能满足滞留人员服务需求的托养机构并签订托养协议。

 

(三)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对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并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当地无公办福利机构或公办福利机构床位资源不足的,可以委托其他民办福利机构供养。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后,由原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其亲属或者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协调接送返乡工作。

 

(四)做好滞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通过提供站内照料、委托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等方式,为其提供符合身心、年龄等特点的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不得将其托养至养老院、敬老院等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门要加强区域联动,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县级民政部门未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的,要及时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照料。各地要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强化部门协作与资源整合,本着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的原则,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依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民政、公安、新闻宣传等有关单位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寻亲公告、户籍登记、就业就学、医疗救治等工作,要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稳固工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与媒体的常态化寻亲合作机制,在更大范围内为受助人员寻找家人。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滞留人员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根据《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将滞留人员情况纳入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参考因素。

 

(三)整合各方资源。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资源,对符合条件的滞留人员予以供养或托养。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建立或改扩建救助安置场所,集中照料滞留人员。各地可就甄别查询、回归稳固、委托代养、落户安置等工作开展跨区域合作。

 

(四)加强评估监督。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身份查询、寻亲服务等救助程序。采取站外托养方式照料滞留人员的,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周期和检查内容,通过明查暗访、听取各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对托养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警示;对不适宜继续开展托养服务的托养机构,要及时终止托养协议。

 

(五)推进通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通报制度。对寻亲服务不及时、回归稳固工作不力、流浪乞讨问题严重,特别是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要求落实各项工作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积极开展寻亲救助服务、源头预防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民政部   

公安部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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