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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发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

2017-12-22 北京律道湾湾

国铁运输监〔2015〕3号

 

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现公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旅客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铁路局  

公安部  

 

2015年2月4日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 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 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 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

 

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3.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

 

2.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 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 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 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依法严惩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社会保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基金总体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诚信、守法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导致基金多支少收,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破坏法律秩序,损害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依法予以惩治和打击。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是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履职尽责,密切协作,着力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和查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坚决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

 

(一)认真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社会保险欺诈举报、投诉。经检查和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将调查材料一并移交。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处理的各类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沟通处理结果。

 

(二)依法做好案件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三)及时查处非刑事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欺诈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追缴或追回;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对于当事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通过行政处理处罚,追缴或者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滞纳金应当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罚款应当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及时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细化案件移送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确保案件移送及时、高效。

 

(一)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二)移送案件受理和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三)跨区域案件管辖和移送。跨区域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属地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案件,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跨区域案件管辖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公安机关跨区域调查案件的,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四、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一)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要加强信息情况通报,通过工作简报、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联动配合查办案件。要加强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沟通协作,公安机关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过程中,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查证、提供有关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故意销毁证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发挥震慑作用,推进建立行政和司法联动打击社会保险欺诈长效机制。

 

(三)加强重大案件查办会商。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大案要案,要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查快破。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侦办。要加强案件会商,严格依法办案,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既要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四)健全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规范、有效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跟踪督办和汇总报告,定期上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情况。完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欺诈违法信息记录和使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强社会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分析和业务培训,总结和把握案件规律特点,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共同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加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增进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基金安全。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通过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以及在政府网站设立专栏等形式,搭建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参保个人、单位、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推进健全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自律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要依法受理和查处社会监督举报反映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违规问题,推进建立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查处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而更好地惩处违法行为、震慑犯罪分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具体负责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组织指导工作。

 

附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略)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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