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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2号
上海银监局:
你局报来《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请示》(上海银监发〔2004〕39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 如信托文件没有限制性规定,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受益权。受让人取得信托受益权后,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法上关于受益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但受益人转让其受益权,在未取得受托人同意的情形下,不得对原信托文件作出变更,也不得给受托人附加任何义务。
二、 转让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在转让过程中须按转让方的要求办理有关受益人的更名手续,在此过程中发现受益权转让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三、 对受益人采用拆分方式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按照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原则进行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05年1月5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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