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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7-12-28 北京律道湾湾

[2003]国人防办字第103号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赣人防办文[2003]25号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费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时,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财政部、税务总局也明确规定对人防工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86]财税管字第038号、财税字[1997]36号)。人防工程使用费主要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弥补工程使用无折旧形成的资金缺口。它是人防行政管理职能的体现,不是经营性收费。

 

二、人防工程使用费应严格按人防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国动字[1999]1号)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人防经费收入包括社会负担人防经费、工程使用费…”。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国动字[1998]2号)第一节中也明确规定:“人防预算外资金包括: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收取的经费”,第四节中进一步指出:“人防预算外资金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一管理”。人防工程使用费必须纳入人防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请你们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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