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国土资源部决定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由原有15个县(市、区)扩大为33个县(市、区)。为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定的15个试点县(市、区)扩大为33个试点县(市、区),试点名单附后。
二、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监管与评估工作。
四、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情况按季度分别报送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暂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试点县(市、区)名单
序号 省份
试点县(市、区)
1北京市
大兴区
2天津市
蓟县
3河北省
保定市定州市
4山西省
晋城市泽州县
5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6辽宁省
鞍山市海城市
7吉林省
长春市九台区
8黑龙江省
绥化市安达市
9上海市
松江区
10江苏省
常州市武进区
11浙江省
金华市义乌市、湖州市德清县
12安徽省
六安市金寨县
13福建省
泉州市晋江市
14江西省
鹰潭市余江县
15山东省
德州市禹城市
16河南省
新乡市长垣县
17湖北省
襄阳市宜城市
18湖南省
长沙市浏阳市
19广东省
佛山市南海区
20广西壮族自治区
玉林市北流市
21海南省
文昌市
22重庆市
大足区
23四川省
成都市郫县、泸州市泸县
24贵州省
遵义市湄潭县
25云南省
大理州大理市
26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曲水县
27陕西省
西安市高陵区
28甘肃省
定西市陇西县
29青海省
西宁市湟源县
30宁夏回族自治区
石嘴山市平罗县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州伊宁市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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