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2018-01-08 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律道湾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就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6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