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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1990年第29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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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人大网


(1990年6月28日主席令第29号发布)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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