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主席令1991年第4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商务合作微信号:zm15367846783

投稿邮箱:1033645968@qq.com

本文来源:中国人大网


(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8号发布)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土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盗窃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缴。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