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商务合作微信号:zm15367846783

投稿邮箱:1033645968@qq.com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


法释[200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3月26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