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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 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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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法释[200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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