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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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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他[1997]3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6)239号《关于同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仲裁裁决请示的请示》收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答复如下:

 

1992年8月28日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因雇佣美国演员来华演出签订“合同与演出协议”。该“合同与演出协议”第2条B款中明确规定:“演员们应尽全力遵守中国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圆满达到演出的娱乐效果。”同年9月9日该两公司又签订“合同附件”。该“合同附件”第7条第2款中规定:“中国有权审查和批准演员演出的各项细节。”美国两公司依据上述合同与协议于1992年12月23日与中国妇女旅行社签订了来华演出的“合同与协议”。约定美国南方派乐队自1993年1月25日到同年2月28日在华演出20至23场。但是,在演出活动中,美方演员违背合同协议约定,不按报经我国文化部审批的演出内容进行演出,演出了不适合我国国情的“重金属歌曲”,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被我文化部决定停演。由此可见,停演及演出收入减少,是由演出方严重违约造成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4)贸仲字第0015号裁决书无视上述基本事实,是完全错误的。人民法院如果执行该裁决,就会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你院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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