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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材”起意,“熊大熊二”在兴国盗伐林木被判刑
案情简介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综合评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不可盗伐他人林木
劝君切莫见“材”起意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审稿|肖 鹏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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