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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赣0732破1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作出(2023)赣073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执转破)。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本院通过自愿报名加随机摇号的方式于2023年3月29日指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担任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4日前,向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橙香大道滨江国际1号楼28-29层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律师19970177875、何律师18579770281)。债权申报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债权成立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债权申报时,应提供前述证据材料原件,供管理人核对。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30在兴国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24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兴国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30日

来源|民事庭                             编辑|朱美佳

审稿|刘   勇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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