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多人摊上官司!只因这样管理银行卡···
未保管好自己银行卡
被犯罪分子用做电信诈骗收款账号
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呢?
近期
几名兴国人就遇到了这种麻烦
因未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
摊上了官司
案情回顾
甲某在某投资APP中通过手机银行充值方式购买数字货币。
2020年9月10日
甲某向APP平台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充值19819元。
2020年9月中旬
充值几天后,甲某发现上述金额等价数字货币并未到达其APP账户,遂联系APP客服进行核查。客服告知:平台没有收到甲某转给平台的充值款项,收到甲某充值款的银行卡为乙某的银行卡,甲某应找乙某主张权利,与平台无关。平台还将乙某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提供给了甲某,让其自行联系,但乙某的电话一直联系不上。
2022年3月末
该投资APP所属网站被注销。
2023年1月12日
甲某以乙某为被告向兴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
该银行卡确为乙某本人开办,但APP平台提供给甲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乙某本人所持身份证记载的身份信息并不一致。据乙某庭审时陈述,这张卡不知何时不见了,自己忘记了办过这张卡,也不清楚这张卡为何被APP投资平台使用。
另查明,2020年9月10日,乙某名下的该银行卡交易异常,包括甲某该笔19819元的转账在内,乙某账户共发生45笔转入、107笔转出的异常交易,该投资APP也被异常关闭。甲某涉嫌遭遇电信诈骗,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法庭依法裁定驳回甲某起诉,同时将相关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取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银行卡内存储了较多个人信息
请千万保管好
长期不用建议销户
一旦信息泄露
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用来从事非法活动
给自己带来巨大法律风险
近期兴国类案频发
再次提醒各位
加强防范意识
严守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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